轉關運輸貨物
轉關運輸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系指由進境地入境後,向海關申請轉關運輸、運往另一設關地點辦理進口海關手續的貨物;在啟運地已辦理出口海關手續運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關監管放行的貨物;由關境內一設關地點轉運到另一設關地點應受海關監管的貨物。
目錄
運輸人員要求
問:海關對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汽車駕駛人員有什麼要求? 答:汽車駕駛人員應接受海關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核發有關批准證件。駕駛人員如有變動應向海關報告。 海關每年對註冊登記單位及汽車駕駛人員進行年審,並核發有關證件。
具備條件
問:具備哪些條件可准予按轉關運輸貨物辦理? 答:進口貨物經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進境地海關提出申請,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可核准辦理轉關運輸: (1)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或雖未設海關機構, 但經分管海關同意的; (2)在向海關交驗的進境運輸工具貨運單據上列明的; (3)運輸工具和貨物符合海關監管要求,並具有加封條件和裝置的; (4)因特殊情由,經海關核准的,也可以辦理轉關運輸。 轉關運輸貨物除特殊情部外,申請人應當是經海關核准、認可的報關單位,並由持有海關發給的報關員證書的人員向海關辦理申請手續。 轉關運輸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改裝、調換、提取、交付;對海關加封的運輸工具和貨物,申請人和承運人應當保持海關封志完整,不得擅自開啟或損壞。 轉關運輸貨物必須存放在經海關同意的倉庫、場所。存放轉關運輸貨物的倉庫、場所的經理人應依法向海關負責,並按照海關規定,辦理收存、交付手續。 海關需要派員押運轉關貨物時,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向海關繳納規費,並提供為執行監管任務必要的方便。 問: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汽車應具備什麼條件? 答: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汽車應具有海關認可的加封設備,其技術條件如下: (1)與車架固定一體的廂體全部或局部密封,構成永久性密封體,其密封部位具有堅固性、可靠性; (2)與車架固定一體沒有隱蔽空隙; (3)可以裝載貨物的一切空間,都便于海關檢查。 經海關檢驗認可的汽車,因故更換、改裝或維修車廂車體的,必須事先報經海關核准並及時報經海關重新檢驗認可。[1]
單據使用
問:按海關監管貨物辦理手續使用什麼單據? 答:辦理轉關運輸手續時,申請人應向海關如實申報,並遞交下列單證。 (1)進口轉關應向進境地海關填報《中化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 (以下簡稱申報單)一式三份(國際鐵路聯運貨物為貨車裝載清單三份),並交驗有關證件和貨運單證。 申請辦理屬於需申領進口許可證的轉關運輸貨物,應事先向指運地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經審核後由指運地海關核發進口轉關運輸貨物聯繫單並封交申請人帶交進境地海關。 另外,申請人或承運人應當負責將進境地海關簽發的關封,完整、及時地帶交指運地海關,並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進口手續。 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運單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報單,由海關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的印章。 (2)出口轉關應向啟運地海關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轉達關運輸貨物申報單》一式兩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報關納稅手續,出境地海關在貨物出口後按規定向啟運地海關退寄回執。[2]
境內承運人
問:海關對從事轉關運輸貨物的? 答:從事轉關運輸貨物的境內承運人,應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事先向海關辦理下列手續並承擔有關責任: (1)向所在地或主管海關辦理企業、運輸工具以及駕駛人員的註冊登記手續。海關認為必要時,承運人應向海關提供經濟擔保、銀行擔保或海關認可的其它方式的擔保。 (2)承運人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時應提交下列證件: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影印件; ②交通管理部門簽發的運輸工具的行駛證(影印件); ③駕駛人員執照(影印件,船舶可免交驗); ④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申請表。 經海關審核同意後,頒發有關批准註冊登記證書。
保稅倉庫手續
問:保稅倉庫間的貨物轉關應怎樣辦理海關手續? 答:保稅倉庫間的貨物轉關,應經海關核准,除應辦理正常的貨物進出保稅倉手續外,還應填寫轉關進境申報單,並在指運地欄內註明貨物將要存入的保稅倉名稱,不再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 問:轉關運輸貨物在國內儲運中發生損壞、短少、滅失情況時應怎麼辦? 答:轉關運輸貨物在國內儲運中發生損壞、短少、滅失情況時,承運人、申請人和保稅倉庫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有關海關報告。對所損壞、短少、滅失的貨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運人、申請人和保稅倉庫負責人應承擔稅責任。
轉關運輸手續
問:是否所有的進出口貨物均可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答:不是。國家規定。對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下列8種配額機電產品以及它們的成套散件、關鍵件或配套設備一律實行口岸徵稅驗放。它們是:汽車及其關鍵件;摩托車及其關鍵件;收、錄音機(音響)及其機芯;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彩色電視機及其顯像管;錄像設備及其關鍵件;電冰箱及其壓縮機;空調器及其壓縮機等。 但是,對國家批准的汽車、摩托車定點生產企業進口的汽車、摩托車關鍵件、零部件,可按規定辦理轉關運輸手續。對上述其餘6種機電產品,屬鐵路運輸的,只要內地國家定點企業向指運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且符合加封條件,指運地海關向進境地海關出具證明,進境地海關免收保證金予以辦理轉關手續。對上述其餘6種機電產品,鐵路轉關運輸整車或專列貨物的指運地與運單的目的地一致並且中途不改變運輸方式,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或海關派有監管人員的,進境地海關在貨物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章,直接轉關至指運地海關辦理徵稅驗放等手續。對上述8種機電產品,屬空運的,只要國家定點企業向指運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且符合加封條件、指運地海關向進境地海關出具證明,進境地海關免收保證金予以辦理轉關手續。對上述8種機電產品,空運轉關運輸貨物的指運地與國際航空貨運單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變運輸方式、指運地設有海關機構或海關派有人員的,可在運單上加蓋「海關監管貨物」印章,直接辦理轉關手續。
名詞解釋
對上述規定中的幾個名詞解釋如下: 1.進境地:指貨物進入關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貨物運出關境的口岸。 3.指運地:指轉關運輸進口貨物指定運達的地點,或海關監管貨物國內轉運時的到達地。 4.啟動地:指轉關運輸出口貨物辦理報關發運的地方或海關監管貨物在國內轉運時的始發地。 5.主管海關:指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負責辦理管轄地區海關業務的海關。 6.申請人;指向海關申請辦理轉關運輸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 7.承運人:指經海關核准,承運轉關運輸貨物的企業。 8.駕駛人員:指承運人向海關註冊登記並經海關核准的運輸工具駕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