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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一方轉移財產的幾個常見判斷標準

在很多案件中都存在一方私自轉移、隱匿離婚財產的問題。其中最常見的是轉移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銀行存款,所以本離婚律師在處理此類問題時通常會把調查、審查對方銀行賬戶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另一方面,對方當事人在面對我方對其銀行賬戶大額資金去向的質疑當然會百般狡辯,妄圖將其行為合法化,以避免被法官最終判定承擔賠償責任。於是,法官的對於離婚財產轉移的判斷標準開始發揮作用。總體來說,人民法院的法官們的判斷標準有以下幾個方面:

1、資金轉出後的真實用途。關於這一點通常都是雙方爭論的焦點,因為大家都知道:如果自己沒有用於正當的婚姻生活,而是被用作它途,甚至被一方以合法用途為掩護,實際上隱匿了起來都是會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嚴重的會被法院少分或不分離婚財產,所以,這也是法官審查的重點。

2、是否經過對方同意或對方是否知情。既然是雙方發生爭議的資金,另一方當然否認曾經知情或甚至同意。對此,轉移資金的一方往往很難舉證,轉而將舉證重點放在合理用途上。

3、資金轉出的時間。如果時間發生在雙方關係尚好的多年前,除非數額特別大,否則法官傾向於認為早已用於日常生活,此時轉移資金的一方舉證責任較輕,質疑追究的一方則需要加大舉證力度,說服法官認定對方是在非法轉移財產。而如果資金轉出時間發生在雙方分居後或者起訴前一年的時間,由於距離夫妻感情破裂的時間比較近,法官有理由懷疑一方是在惡意轉移財產,此時的舉證責任輕重倒轉,轉出方將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還有一種情況是當事人在起訴離婚後的訴訟期間實施大額財產轉出行為,這麼幹的法律風險是非常大的,除非具有迫不得已的正當理由,否則很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並最終被追究責任。[1]

轉移資產的方法有哪些

海外買房租房找土地,就上指南針 2018年12月底,中國人民銀行就發布了對於資金流轉的新規定文件。從2019年1月1日起,央行要求支付寶、微信支付這些賬戶5萬元以上的大額交易進行上報。任何第三方也就是除了銀行之外的機構,有類似資金交易都要受到審查和上報。

當時的央行通知施行,意味着國內個人賬戶的大額交易都將接受中央銀行的監控和管理。這之中,不僅僅包括銀行賬戶收支情況、網絡銀行收支記錄,還將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支付機構的記錄。只要一個人使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到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到20萬元以上,就會受到風險監控。過去被通報處罰,甚至判刑蹲監獄的海外買房行為,基本是想要通過各種地下錢莊等不法手段轉移境內的資產,即使沒有新規定,這種行為也始終是違法的。只要是不經過國內外匯監管的海外買房行為,全都是違法的。然而,合法的海外資產轉移途徑規定也很明確,也有很多人可以不受限制轉移財產,自由在海外買房。

三類人可以直接申報全部個人資產轉移到海外:

1. 從中國內地移居國外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2. 從內地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取得特區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

3. 從大陸赴台灣地區定居的自然人。

簡單的說,購匯轉款的限制只針對中國大陸公民,海外身份和港澳台身份的人不受影響。具體財產轉移在規定中又被分為了「移民轉移」和「繼承轉移」兩種情況:

移民轉移:從中國內地移居國外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或從內地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並取得特區永久居留權的自然人,或從大陸赴台灣地區定居的自然人,可申請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

繼承轉移:外國公民,或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留權居民,或台灣地區居民,可申請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對於「移民轉移」的情況,規定中明確強調,剛申請海外身份的階段還不行,必須是確認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或取得外國公民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身份以後,才能適用這項規定。[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