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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中小企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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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中小企業廳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4〕26號),設立遼寧省中小企業局(副廳級),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管理。

目錄

職能轉變

(一)下放的職責。

將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案職責下放至市級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全省中小微企業[1]合法權益保護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發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促進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運行監測和分析工作,協調解決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建議,依照相關文件負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的實施和管理。

(四)指導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企業制度改革和管理創新;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調整;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的建設發展。

(五)組織實施全省中小企業創辦的扶持工作;擬訂創業扶持政策,推進創業輔導孵化基地建設,協調落實創辦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場地和設施,落實創業輔導、孵化和信息、諮詢服務工作。

(六)指導和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科技創新,協調落實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各項支持政策,構建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七)推進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融資擔保工作,組織開展融資服務;指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構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協調中小企業上市、發債、租賃等多渠道融資工作。

(八)協調和推動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區域性合作和對外經貿、合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市場

(九)推進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創業輔導、技術支持、融資擔保、信息服務、市場開拓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發展。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中小企業廳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協調廳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文秘[2]信息、督察、保密、會務、檔案、財務、信訪、後勤和保衛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構建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政策支持體系;組織和參與起草有關促進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

(三)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項目的組織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審定,並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編制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指導全省小企業創辦工作;推進創業輔導基地建設,構建中小企業創業輔導(孵化)體系;組織引導創業輔導機構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服務。

(四)運行監測處。

承擔全省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運行狀況的監測工作,擬訂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五)科技創新處。

指導和推進全省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科技進步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構建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和信息服務體系,協調中小微企業信息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指導全省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質量管理、品牌創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六)融資服務處。

指導全省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融資工作,提出促進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金融扶持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使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推進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引導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和擔保服務,推動金融機構與信用擔保機構的合作,配合有關部門協調中小微企業上市、發債、租賃等多渠道融資工作。

(七)創業指導處。

推進中小微企業創業輔導孵化基地建設,構建創業輔導孵化體系,組織引導創業輔導機構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服務,指導全省中小微企業創辦工作。

(八)權益保護處。

指導協調全省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相關工作制度,推動中小微企業合法權益保護體系建設,協調受理中小微企業舉報、投訴,提供相關法律及政策諮詢服務,開展對中小微企業的法律服務,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九)經濟合作處。

指導和推動全省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區域經濟合作和對外開放工作,編制和組織實施中小微企業產業集群發展規劃,促進中小微企業與大型企業的協作配套,指導和推動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與國外企業的合資合作、產品出口工作,構建經貿合作服務體系,幫助中小微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中小微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職業衛生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信訪工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