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國土資源廳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相關職業技能鑑定、頒證職責。
(二)劃出轉移的職責。
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等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3.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訂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政策,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補充制定全省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各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省內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省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指導或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並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國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省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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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遼寧省新組建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門和部門管理機構,搜狐,2018-10-21
- ↑ 【法規】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視野論壇,201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