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1.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2.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文化厅。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原省信息产业厅的广播电视传送网(含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责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3.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关于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政策规定、产业发展规划,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负责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五)监管全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
(六)指导全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七)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八)领导辽宁人民广播电台、辽宁电视台[2],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