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
是指侵占他人財產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撤銷後,對於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法律規定合同被撤銷後相互返還財產的目的,旨在恢復到被撤銷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藉以消除被撤銷合同所造成的不應有的後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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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這是廣泛適用於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責任方式,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返還不當得利(《民法通則》 第92 條)。比如,由於貨幣的特殊性,如果侵占或不當得利的對象是他人貨幣的,只能發生不當得利的返還,而不發生原物返還問題。二是不法侵占他人財產,應當返還原物(《 民法通則》 [2] 第117 條〕 ,因返還原物而提起的訴訟稱為返還之訴。返還之訴的權利人是財產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責任人只能是非法占有人,前提是原物尚存。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只能發生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的請求。值得注意的是,《 民法通則》 第61 條與《合同法》 第58 條規定的「返還財產」既可能是不當得利返還,也可能是基於物權請求權的返還原物。
返還財產是廣泛適用於合同責任、侵權責任與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責任方式,屬於損害賠償的一種。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評價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就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任何合同關係存在,那麼就應該讓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恢復到如同沒有訂立合同時的狀態下的情形。而返還財產就是旨在使財產關係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況。所以不論接受財產的一方是否具有過錯,都應當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不過返還財產主要適用於已經作出履行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根本就沒有開始履行,或者說財產尚未交付,就不應適用返還財產這一原則。 在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中,返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 (1)單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適用於在當事人一方故意違法的情況,即一方故意違法訂立合同的行為,其應當將從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從故意方取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例如,一方以欺詐的方法與對方訂立了合同,那麼欺詐方就應當單方返還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而另一方從欺詐方獲得的財產,應當上繳國家。除此之外,單方返還還包括以下一種情況,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還沒有履行,則在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只存在單方返還的情形。 (2)雙方返還財產。這種情況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銷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被撤銷只是由於一方或者雙方有過錯,而並非合同違法,此時雙方均應返還從對方所獲得的財產。比如在因重大誤解而使合同被撤銷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應返還財產。 對於返還財產這種民事責任,要注意以下幾點: (l)返還財產的範圍應以對方交付的財產數額為標準予以確定,即使當事人所取得的財產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擔返還責任。 (2)如果當事人接受的財產是實物或者貨幣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或者貨幣,不能以貨幣代替實物,或者以實物代替貨幣。 (3)如果原物已經毀損滅失,不能返還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應以同一種類物返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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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返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