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财产
是指侵占他人财产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撤销后,对于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法律规定合同被撤销后相互返还财产的目的,旨在恢复到被撤销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被撤销合同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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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是广泛适用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责任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返还不当得利(《民法通则》 第92 条)。比如,由于货币的特殊性,如果侵占或不当得利的对象是他人货币的,只能发生不当得利的返还,而不发生原物返还问题。二是不法侵占他人财产,应当返还原物(《 民法通则》 [2] 第117 条〕 ,因返还原物而提起的诉讼称为返还之诉。返还之诉的权利人是财产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责任人只能是非法占有人,前提是原物尚存。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只能发生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的请求。值得注意的是,《 民法通则》 第61 条与《合同法》 第58 条规定的“返还财产”既可能是不当得利返还,也可能是基于物权请求权的返还原物。
返还财产是广泛适用于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的责任方式,属于损害赔偿的一种。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一)侵权损害赔偿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侵害,依法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最主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遵循以下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对全部损失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但全部赔偿原则应受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规则等的限制。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应由损害额内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2、财产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的赔偿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评价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就应该让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如同没有订立合同时的状态下的情形。而返还财产就是旨在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况。所以不论接受财产的一方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不过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作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就不应适用返还财产这一原则。 在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中,返还财产可分为两种情况: (1)单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在当事人一方故意违法的情况,即一方故意违法订立合同的行为,其应当将从非故意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而非故意的一方已从故意方取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例如,一方以欺诈的方法与对方订立了合同,那么欺诈方就应当单方返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而另一方从欺诈方获得的财产,应当上缴国家。除此之外,单方返还还包括以下一种情况,即合同的一方履行了合同,另一方还没有履行,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只存在单方返还的情形。 (2)双方返还财产。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被撤销只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有过错,而并非合同违法,此时双方均应返还从对方所获得的财产。比如在因重大误解而使合同被撤销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返还财产。 对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要注意以下几点: (l)返还财产的范围应以对方交付的财产数额为标准予以确定,即使当事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减少甚至不存在了,也仍然要承担返还责任。 (2)如果当事人接受的财产是实物或者货币时,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者货币,不能以货币代替实物,或者以实物代替货币。 (3)如果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不能返还原物的,如果原物是可替代的物,应以同一种类物返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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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返还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