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中國專有名詞。
世界上最古老的四大文字系統,一是5500年前兩河流域蘇米爾人創造的楔形文字[1],二是5000多年前尼羅河流域古埃及人創造的聖書字[2],三是3300年前中國殷商時期的甲骨文,四是1500年前起源於中美洲的瑪雅文字。其它文字都早已消亡,只有中國文字的發展未曾斷裂,從商代一直傳承至今,漢字是世界上現存最古老的文字,這是我們中華民族寶貴的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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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連帶責任,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當事人對共同產生的不履行民事義務的民事責任承擔全部責任,並因此引起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連帶責任可能基於合同產生,也可能基於侵權等產生。連帶責任的意義在於增加責任主體的數量,加強對受損人的保護。
連帶責任的基本特徵
連帶責任的基本特徵如下: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着債的關係。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4、連帶責任作為一種可分別承擔的財產責任,其客體必須是種類物,而不是特定物。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民法典》關於連帶責任的規定
民法典除對連帶責任的基本特徵(連帶責任及連帶債務份額確定與追償、連帶債務涉他效力)進行規定外,另明確規定了多種連帶責任。法典條款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八條【連帶之債】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為二人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
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份額確定與追償】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範圍內向其追償,並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五百二十條【連帶債務涉他效力】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範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後,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濫用出資人權利中的連帶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的連帶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違法代理及法律後果】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百八十六條【共同承攬人連帶責任】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建設工程分包中的連帶責任】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第八百三十四條【相繼運輸中的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三十二條【共同委託中的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的受託人共同處理委託事務的,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連帶責任與追償】 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教唆、幫助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共同危險行為中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分別侵權中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補救中的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掛靠機動車中的連帶責任】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買賣拼裝、報廢車中的連帶責任】 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搶機動車中的連帶責任】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
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中的連帶責任】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條【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害責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建築物等倒塌、塌陷中的連帶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五百二十一條【連帶債權內外部關係】 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受領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
連帶債權參照適用本章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關於連帶責任的實務要點
1.第178條作為民法典總則編中的一條,從總體上對連帶責任作了規定。第518條作為民法典合同編通則部分的一條,則明確了「連帶債權」「連帶債務」。與合同編通則其他條文一樣,第518條規定的連帶之債,不僅適用於合同之債,也適用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非合同之債。
2.內部關係上,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在對外實際承擔了超出其應當承擔份額的清償責任後,才可以向其他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人追償。換而言之,在追償權行使條件上,民法典採納了追償人履行義務超過其自身所負份額的積極說觀點,而沒有採納責任人一旦履行義務即獲得追償權的消極說觀點。可以說,這一追償權行使條件可以有效避免循環求償,減少對司法資源的浪費。另需注意,第519條第3款規定中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是指除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連帶債務人之外的所有連帶債務人,包括實際承擔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連帶債務人。
3.第520條連帶債務涉他效力規定中,第3款針對「混同」採取了限制絕對效力的做法。根據該款,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於一人的,混同後的債權人(或發生混同的連帶債務人)仍可以債權人地位,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承擔連帶債務,但數額要扣除發生混同的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內部份額。
4.涉及連帶責任的第83條第2款、第164條第2款、第167條中在前面相關詞條中已經涉及並作了相應解讀,不再重複。
5.第786條共同承攬人連帶責任,注意與轉承擔不同。轉承擔中的第三人並非承擔合同當事人,定作人只能向承攬人主張承擔責任。
6.第834條規定了相繼運輸中的連帶責任。需注意的是,相繼運輸不同於多式聯運,相繼運輸只涉及一種運輸方式,其中的連帶責任不是指所有承運人連帶,而是與託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承運人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無需其他區段的承運人擔責。
7.第932條規定的共同委託中的連帶責任,不論委託人的損失出於哪個受託人過錯,也不論各受託人內部是否約定了對委託事務的處理權限和責任承擔,除委託人與受託人有特別約定外,所有受託人都應對委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8.第1169條第1款規定的教唆、幫助他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應將「他人」限定在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範圍內。若為被教唆者或被幫助人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教唆、幫助人直接承擔侵權責任。
9.第1170條規定了共同危險行為中的連帶責任。學說上的共同危險行為,是指數人的危險行為對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某種危險,但是對於實際造成的損害無法查明具體是由何人所為,法律未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數個行為人視為侵權行為人。需注意,共同危險行為中,其他行為人免責的事由是可具體確定行為人。
10.第1171條規定的分別侵權下的連帶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1)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分別」是指實施侵權行為的數個行為人之間不具有主觀上的關聯性,即各行為都是相互獨立的。(2)造成同一損害後果。「同一損害」是指數個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性質是相同的,都是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且損害內容具有關聯性。(3)每個人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需注意,此處的「足以」並不是指每個侵權行為都實際上造成了全部損害,而是指在沒有其他侵權行為的共同作用的情況下,獨立的單個侵權行為也有可能造成全部損害。
11.關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第1197條、第1195條第二款均作了規定。第1197條針對的是較為寬泛的網絡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中要求其「知道或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1195條第二款則相對具體,針對的是網絡服務者接到權利人通知後應採取而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時的情形。
12.第1211條涉掛靠、第1214條涉拼裝或報廢車買賣、第1215條涉盜、槍車輛侵權中的連帶責任,均與機動車有關,理解上並沒有過多難點。需注意的是,第1215條「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與機動車使用人不是同一人…」中的機動車使用人,指的是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將機動車出售、出租、借用、贈送,從而實際使用該機動車的人。
13.第1241條規定的高度危險物的管理人,應具有相應的資質,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範,妥善管理他人所交付的高度危險物。引起管理不善,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的,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只在有過錯的情況下,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有人為選擇符合資質的管理人或未如實告知說明有關事項,即存在過錯。第1242條中規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指明知自己無權占有,而通過非法手段進行占有的,其中盜竊、搶劫、搶奪都是非法占有的主要形式。非法占有人對為高危險物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若所有人或管理人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導致高度危險物被非法占有,應與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其中,是否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在所有人、管理人。
14.第1252條第1款規定了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對建築物等倒塌、塌陷致人損害承擔連帶責任,但同時增加但書規定,即能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另,本款規定的可被追償的「其他責任人」,勘察單位、涉及單位、監理單位等應包括其中。
15.第521條就連帶債權的內外部關係作了規定。第1款是關於連帶債權人之間份額確定的規定。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確定份額;既沒有法律規定,也沒有當事人約定,難以確定各債權人份額的,視為份額相同。第2款是關於實際接受給付的連帶摘取人向其他連帶債權人進行返還的規定。需注意,返還不以自己債權獲得全部清償為前提,即不管實際受領是否超過自己的份額,都應當按比例向其他連帶債權人返還。此外,第3款是關於連帶債權參照適用連帶債務的規定。本款的「參照適用」,主要針對外部關係而言,即部分連帶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事項對其他連帶債權人產生的效力,參照適用合同編關於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參考文獻
- ↑ 楔形文字發現後,明明300年沒人能看懂,後來為何突然被破譯了?,搜狐,2022-10-03
- ↑ 啥是丁頭字?聖書字?腓尼基創造了世界最早的字母?還是西奈體?,搜狐,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