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县图书馆
通河县图书馆6月3日,由哈尔滨市通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办,通河县图书馆承办的“颂歌献给党”红色经典诵读大赛决赛在县图书馆报告厅举行。本次比赛特聘请通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刘明静,黑龙江省语言评测师、朗诵测评师许梁,通河县文化馆国家一级演员宗兴梅,县委党校校长尤立华,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副队长林珊担任比赛评委、共有21名选手参加了决赛,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刘明静出席活动并讲话。
本次比赛以“讴歌党的丰功伟绩”为主题,回顾党的百年历史,演绎时代故事。红色的记忆,是永远的丰碑,铿锵的誓言是心中的颂歌,比赛在激情、友好的氛围中进行,历时2个小时,经过评委组认真评判,评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4名、优秀奖10名。3号选手黄美芳、石磊朗诵的《英雄》和9号选手初志宏朗诵的《铭记》获得一等奖。
通过举办“颂歌献给党”红色经典诵读比赛活动,激发了群众阅读热情,重温党的奋斗历史,传承红色文化基因,坚定理想信念,对通河县图书馆深入做好党史学习教育[1]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
通河县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通河县图书馆。
第三条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通河镇隆达路与文政街交叉口西100米处。
第四条本单位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三佰陆拾伍万元。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通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通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本单位的宗旨是保存、传承、传播人类文明成果和科学文化知识信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图书社会文献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
(二)负责图书、文字、音像资料等社会文献的整体流序;
(三)对文献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存储、传递和开发,为社会提供可利用的科学文化教育和信息服务;
(四)承担图书资料专业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进行社会教育;
(五)负责搜集和保存文化遗产;
(六)完成通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图书资料等文献信息的搜集、整理、存储、传递、保存和借阅工作;
(二)承担全县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工作,建立基层文化信息传播网络,指导基层分馆的建设并培训相关工作人员;
(三)承担全县古籍[2]普查、登记、整理、修复和研究利用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支部。
第十四条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支部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一)领导和监督本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馆理念、发展规划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承担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图书馆的改革发展;
(二)负责本馆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与监督,维护党员权利,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政治理论学习,制定理论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活动和党务公开工作。
二、议事规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都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任何党支部领导成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党支部会议主要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研究决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党支部会议的议题应由党支部书记或者党支部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支部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支部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支部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党支部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支部会议时,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达。会后,会议召集人应当直接或者委托出席会议的党支部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会议在研究某些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事项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六条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办公室。
第十七条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管理层
第十九条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本单位的行政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
第二十二条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阅览室(综合、少儿)、外借室、电子阅览室。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五条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权利;
(二)免费享有本馆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馆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
(二)遵守本馆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爱护本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设备;
(四)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利用文献信息资源;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现场、电话或网上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办公室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积极接受,开展调查核实,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依据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接受捐赠。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哈尔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分别向社会公示。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四十三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案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年5月14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通河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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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党史学习教育】党史百年天天读 ·12月15日 ,搜狐,2021-12-15
- ↑ 古籍可保存上千年 现代出版物仅存几十年,搜狐,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