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重刑
《遏制重刑》,副標題:從立法技術開始,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ISBN:9787562093466。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作為全國普通高等學校中唯一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始終堅持根植教育,弘揚學術的理念。經過三十年的艱苦奮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已在中國法學界建立了良好的學術形象,出版了一批有影響的品牌圖書[2]。
目錄
內容簡介
刑事法治的有效發展,不僅需要規則體系的系統化建設,更需要規範內化,培養普遍守法的社會生活態度。對於規範內化而言,一個影響因素就是刑事制裁合理化。在不必要的場合動用刑罰,或者不當地動用刑罰,都會損害刑法的可信賴性,損害刑法的權威,以致規範內化無從談起。當下中國刑事立法的重刑化品性一直備受質疑,而重刑化品性的產生,既有立法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技術運用方面的原因。其中,後者的作用更為重要和直接。而刑事立法技術的不當運用,既可能在造成不當的犯罪圈劃定,也可能導致刑罰配置的過剩。要改變我國現行刑法存在的重刑化問題,有必要從立法技術角度對之進行改變,從而促進我國的刑事立法走上科學化、合理化的道路。
目錄
代序 祭那份未完成的使命
第一章 中國刑法的重刑化品性
第一節 刑法重刑化品性的判斷基準問題
第二節 我國現行刑法的重刑化表現
一、犯罪圈的不當設置
二、立法的重刑導向
三、刑罰量的過度配置
第三節 重刑化的缺陷
一、不利於人們對規範的信賴和遵守
二、導致人們對生命和自由缺乏必要的尊重
三、造成刑罰成本的不必要提高
第二章 中國刑法重刑化的立法技術成因
第一節 重刑化的觀念原因
一、國民的報應觀念和重刑觀念
二、立法對民意的反映不夠全面
三、片面注重刑罰一般預防的價值取向
四、犯罪觀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第二節 重刑化的立法技術成因及其延伸
一、立法技術的概念界定
二、被遮蔽的立法技術
三、立法技術導致重刑立法
四、有權司法解釋對於刑法重刑化的強化
五、對罪刑法定的片面理解導致缺少對實質公正的訴求
第三章 「罪」之立法技術綜合評判
第一節 「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評判
一、刑事違法行為類型與一般違法行為類型的關係
二、「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利弊詳考
三、「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不當擴大犯罪圈的
傾向
第二節 列舉擇一式人罪門檻規定模式評判
一、列舉擇一式的立法規定模式
二、列舉擇一式入罪門檻規定模式的優劣
第三節 共同犯罪立法模式評判
一、我國共同犯罪的立法規定及其制度思維
二、「主體間」關係思維導致共犯處罰範圍的
不當擴大
三、多元身份主體共同犯罪的重刑導向問題
第四節 犯罪未完成形態立法規定模式評判
一、刑事立法對犯罪未完成形態的普遍處罰
二、司法解釋對犯罪未完成形態立法規定作出的
糾正努力
三、被司法解釋「遺忘」的若干罪名評析
——以犯罪未完成形態為視角
四、犯罪未完成形態立法模式造成犯罪類型諸概念
使用上的混亂
五、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犯罪未完成形態立法
模式比較
第五節 法律擬制的立法規定評判
一、刑法中的法律擬制與注意規定
二、法律擬制和注意規定的區分難題
三、法律擬制與注意規定的區分難題導致的重刑
四、共識性的法律擬制導致的重刑
第四章 「刑」之立法技術綜合評判
第一節 附加刑併科模式評判
一、沒收財產刑併科模式評判
二、罰金刑規定模式評判
三、資格刑的設定評判
第二節 法定最高刑、最低刑的立法設定評判
一、法定刑設定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二、危害程度判定—類型性的可能危害程度
三、對我國法定最高刑與最低刑設定之評價
第三節 罪階段立法設定模式評判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不同罪刑階段法定刑之設定模式
第五章 遏制重刑取向下立法技術的運用要求
第一節 「罪」之立法技術糾偏
一、刑法分則各罪「定量」因素的廢止
二、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的轉向
三、犯罪未完成形態立法規定模式的完善
四、法律擬制立法技術的運用建議
第二節 「刑」之立法技術的匡正
一、附加刑改革的基本思路
二、法定刑幅度的立法完善
三、罪刑階段立法模式的調整
參考文獻
- ↑ 我國出版社的等級劃分和分類標準,知網出書,2021-03-01
- ↑ 本社介紹,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