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选举权(英语:Suffrage,源自拉丁语: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过程中,意指公民权中与选举相关之权利,或对该权利之行使,又称公权(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译为参政权)。
- 在民主社会中,选举权除了选举时的投票权之外,也包括成为候选人的权利。成为选举候选人的权利,有时也被称为被选举权(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选人资格),同时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称为完全选举权(full suffrage)。
- 在历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隶属于封建领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备自由民的身份,而不获选举权。
- 这种排斥性的作法有时在选罢法中有明文规定;有时以表面上无涉于排除选举权的施行细则行之(例如,美国南方在权利法案制订之前,曾以人头税与识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选举权)。
- 有时某些群体是有选举权,但因选举制度或政府体制上的因素使其选票与其他群体并不等值。
- 民主政府的法统通常须由普选(Universal Suffrage)产生。
目录
申请返国行使选举权应准备那些资料
- (一)申请书。
- (二)有效之中华民国护照基本资料页(含护照号码、姓名、出生日期、发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 1 份。
- (三)写明申请人姓名地址之免贴邮票回邮信封,以利户政事务所寄送查核结果通知书,但如有指定国内代收人者,回邮信封应写明代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
- (四)如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者,并应检附委托书。
海外国民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的限制
- 户籍已迁出之海外国民,符合下列条件者,皆可以依规定申请登记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
- (一)年满 20 岁。
- (二)持有效中华民国护照。
- (三)依据户籍登记资料,曾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设有户籍达 6 个月以上,现已迁出国外者。
- (四)无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之情形。[1]
中国大陆如何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为了保证我国公民这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公民如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了原则、程式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 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择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 3、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人。
- 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 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 4、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
- 5、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2]
参考来源
- ↑ 在海外之中华民国国民,现在国内未设有户籍者,应具备那些条件才可以申请返国行使第 15 任总统副总统选举权? (PDF). 中央选举委员会. 2019-09-01 [2020-06-15] (中文).
- ↑ 遇见最美的宝贝. 如何正确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快资讯. 2019-11-29 [2020-06-15]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