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
選舉權(英語:Suffrage,源自拉丁語:suffragium,意即投票),在民主過程中,意指公民權中與選舉相關之權利,或對該權利之行使,又稱公權(political franchise,the franchise,也譯為參政權)。
- 在民主社會中,選舉權除了選舉時的投票權之外,也包括成為候選人的權利。成為選舉候選人的權利,有時也被稱為被選舉權(candidate eligibility,候選人資格),同時擁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稱為完全選舉權(full suffrage)。
- 在歷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隸屬於封建領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備自由民的身份,而不獲選舉權。
- 這種排斥性的作法有時在選罷法中有明文規定;有時以表面上無涉於排除選舉權的施行細則行之(例如,美國南方在權利法案制訂之前,曾以人頭稅與識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選舉權)。
- 有時某些群體是有選舉權,但因選舉制度或政府體制上的因素使其選票與其他群體並不等值。
- 民主政府的法統通常須由普選(Universal Suffrage)產生。
目錄
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應準備那些資料
- (一)申請書。
- (二)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 1 份。
- (三)寫明申請人姓名地址之免貼郵票回郵信封,以利戶政事務所寄送查核結果通知書,但如有指定國內代收人者,回郵信封應寫明代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
- (四)如委託他人辦理登記者,並應檢附委託書。
海外國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的限制
- 戶籍已遷出之海外國民,符合下列條件者,皆可以依規定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 (一)年滿 20 歲。
- (二)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 (三)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 6 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者。
- (四)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1]
中國大陸如何正確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為了保證我國公民這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的行使,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我國公民如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了原則、程式和方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規定:
-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每一選舉權的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 2、選民登記按選區舉行,無法行使選擇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
- 選民名單在選舉日前三十天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 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 3、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人。
- 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為代表候選人
- 推薦時,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 4、選舉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
-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
- 選舉人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 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過選舉委員會認可。
- 5、任何公民或者單位,對違法亂紀或者嚴重失職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罷免的要求。[2]
參考來源
- ↑ 在海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現在國內未設有戶籍者,應具備那些條件才可以申請返國行使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PDF). 中央選舉委員會. 2019-09-01 [2020-06-15] (中文).
- ↑ 遇見最美的寶貝. 如何正確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快資訊. 2019-11-29 [2020-06-15]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