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縣大屠殺
邵阳县大屠杀,又称邵阳“黑杀风”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在湖南省邵阳县的一场大屠杀事件。邵阳县屠杀发生于1968年7-9月间,根据1974年当地、县联合调查团的统计,全县在抓“黑杀队”运动中,共抓了11,177人,关押7,781人,私设监狱702处,自制镣铐1,587副;其中,322人被杀、669人被逼自杀,共计死亡991人,另有113人致残,而有学者指出邵阳大屠杀实际死亡人达数千人。该大屠杀中使用的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包括活埋、石砸、淹死、打死、勒死、烫死、压死、火烧、分尸等等,不少女性死前受到凌辱。屠杀的尸体顺着资江河漂流,引发河两岸群众聚集观看,漂流死尸曾堵塞邵阳市自来水厂的抽水机,导致市民逾半月不敢饮用自来水。
文化大革命期间,湖南道县贫下中农“造反”组织编造“黑杀队”一词,即当时的黑五类分子及其子弟等21种人要联合起来成立“黑杀队”,目的是要向干部和贫下中农们反攻倒算、报仇雪恨;1967年,道县展开“黑杀风”(即大规模屠杀黑五类及其家属等)、道县大屠杀爆发,而道县屠杀也直接影响了次年的邵阳县屠杀。1968年8月4日,邵阳县爆发“八·四血案”、地主子弟邓保民一家被灭门,此事件引发了全县对“黑杀队”的大屠杀。8月底,由于解放军第47军的介入,屠杀才逐渐结束。
拨乱反正[1] 、改革开放时期,邵阳“黑杀风”冤案获得部分平反。1980年代,邵阳县重点立案查处乱杀人事件134起,其中对19起追究刑事责任,对部分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开除出共产党;对947位受害者平反,对受害者家属予以补助和赔偿。值得注意的是,1993年版的《邵阳县志》中,仅承认全县295人被杀、277人被迫自杀,合计572人。
屠杀过程
1968年7月,“黑杀风”或抓“黑杀队”的行动在邵阳等县城逐渐盛行,开始出现群众被杀死或逼死的情况。1968年8月4日,邵阳县黄塘公社爆发“八·四血案”、共死9人。起因是地主子弟邓保民被诬陷参与“黑杀队”,被民兵批斗、上私刑,反抗逃跑途中杀死了当地贫协主席邓成茂4岁的小儿子邓四清,导致当地民兵和生产大队将邓保民杀死,并将邓保民一家灭门,包括邓保民老婆唐桂姣(45岁)、二女儿邓爱华(18岁) 、大儿子邓超雄(17岁) 、小女儿邓立华(9岁)、小儿子邓少雄( 7岁)。此后,民兵和生产队又追杀一人,并迫使一人自杀,最终该事件共造成9人死亡。
“八·四血案”引发了邵阳县全县对“黑杀队”的大屠杀,邵阳县贫下中农甚至为此成立了“贫下中农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的杀人行动则由生产大队党支书和民兵营长牵头。8月下旬起,由于解放军第47军的介入,包括47军国防线路施工大队副政委陶柏荣等人多次出面制止,并召开“ 塘田会议”,大屠杀才逐渐结束。
目录
屠杀方式
邵阳县大屠杀中,杀人方式包括活埋、石砸、火烧、捆绑沉河淹死、绳索勒死、用锄头或棍棒打死、用铁烙或铁锅烫死、用铁棍压死、用竹子分尸,等等。部分女性死者生前受到凌辱,譬如乳房被割去、阴部被挖去、铁丝穿乳头,等等。
屠杀后,杀人者对尸体不加掩埋,甚至不许其亲属收尸。后来尸体太多,即采用“水葬”,将尸体弃置于资江河中、顺流而下,引发河两岸大量群众聚集观看,而漂流死尸曾堵塞邵阳市自来水厂的抽水机,影响水质,导致市民逾半月不敢饮用自来水。
此后,邵阳市当局下令邵阳市公安局处理掩埋河中的无名尸体,市公安局招募邵阳市郊区的农民打捞,每捞得一具尸体,发一床草席包裹掩埋,并支付10元人民币作为“捞尸”的报酬。
历史过程
历史背景
1966年5月,毛泽东等人在中国大陆发动文化大革命。1967年,湖南道县贫下中农“造反”组织编造“黑杀队”一词,即当时的黑五类分子及其子弟等21种人要联合起来成立“黑杀队”,目的是要向干部和贫下中农们反攻倒算、报仇雪恨。1967年8-10月,道县展开“黑杀风”(即大规模屠杀黑五类及其家属等)、道县大屠杀爆发,共有7696人被杀,1397人被逼自杀,2146人被致残。道县大屠杀直接影响了次年的邵阳县大屠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