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營養學會
鄭州市營養學會是由鄭州市公共營養師,以及營養學、食品科學、醫學等專業人員和營養學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專業性、權威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1];於2008年8月3日成立;業務主管單位: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目錄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改善全民營養,提高全民健康」。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以促進全民營養科技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發展。
業務範圍
一、開展營養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開展營養學繼續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營養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提高科學知識水平。
三、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營養科普宣傳、健康教育[2]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營養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四、開展營養科學論證,提出營養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
五、開展營養科學技術和諮詢服務活動,舉辦營養科學宣教活動,大力推動全民健康意識的提升和預防。
六、評選和獎勵優秀的營養學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宣傳、獎勵品德高尚、技術精良的專業人員。
七、向黨和政府反映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營養師的權益。
八、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九、推薦和培養優秀營養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營養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鄭州市營養協會
第二條 鄭州市營養協會是由鄭州市公共營養師,以及營養學、食品科學、醫學等專業人員和營養學愛好者自願組成的專業性、權威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我市改善全民營養和提高全民身心健康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改善全民營養,促進全民健康。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以促進全民營養科技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健康發展。
第四條 經鄭州市民政局批准,於2008年8月3日成立;業務主管單位:鄭州市科學技術協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開展營養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探討和科學考察等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2、開展營養學繼續教育,組織會員和其他營養學科技工作者學習業務,提高科學知識水平。
3、開展多渠道、多種形式的營養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提高人民群眾的營養知識水平,增強自我保健能力。
4、開展營養科學論證,提出營養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議。
5、開展營養科學技術和諮詢服務活動,舉辦營養科學宣教活動,大力推動全民健康意識的提升和預防。
6、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7、向黨和政府反映營養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營養師的權益。
8、評選和獎勵優秀的營養學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宣傳、獎勵品德高尚、技術精良的專業人員。
9、推薦和培養優秀營養學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營養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1、個人會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從事營養相關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2)中專以上相關專業畢業,從事營養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有關本學科的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2、單位會員
從事營養相關的科研、教學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
(2)經本團體會員推薦或所在單位推薦;
(3)單位會員可由協會理事推薦後向協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
(4)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5)由理事會發放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3)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完成本團體分配的工作任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履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如果逾期30日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二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任務;
(6)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籌措協會活動經費;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4)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5)身體健康,能從事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社團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的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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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社會組織政策解讀(一):如何認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營利性」,搜狐,2019-03-20
- ↑ 健康教育|中國公民健康素養 66條之基本知識理念,搜狐,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