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
鄭性澤案,又稱為十三姨KTV殺人事件,是台灣的殺人刑事案件,鄭性澤被控告於2002年時,與羅武雄等六男一女在臺中縣豐原市的KTV滋事,警方闖入,鄭性澤被指控槍殺前來的蘇姓員警,而被判死刑,不過監察院認為此案例的審理跟證據都存有重大瑕疵。2016年再審程序開啟後,由於檢辯雙方認為無羈押必要,台中高分院庭訊後裁定鄭性澤限制出境、出海,由台中高分檢開立釋票後釋放。2017年10月26日上午11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審宣判,改判無罪。2017年11月21日,檢察官未上訴,鄭性澤無罪確定。
被告所主張之事實
鄭並未擊發子彈,自己也小腿中彈骨折。法院則認為他可以拖著小腿去擊殺重傷的蘇警。最爭議的是警方帶頭破壞現場,包含槍枝擺放位子,槍枝也無鄭指紋。彈道,彈殼掉落位置,傷口形成報告均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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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過程
經歷21次開庭,鄭均表示自己是無辜且被刑求。
第一審
鄭表示員警是他本人擊殺,但在法院時,鄭向檢察官翻供,表示他很怕(警察)。還敘述自己被逼供,包含下體被電擊、灌水和坐冰桶等等,但檢不採信。
2002年11月18日,臺中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鄭性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第二審
2003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駁回上訴。
2004年2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一)審宣判鄭性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2005年11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更(二)審宣判鄭性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第三審
2003年9月26日,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
2004年7月8日,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
200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死刑定讞。
再審
2016年5月2日,台中高分院下午做出裁定,就鄭性澤被訴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殺人等罪部分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
2016年5月3日,由於檢辯雙方認為無羈押必要,台中高分院庭訊後裁定鄭性澤限制出境、出海,解還台中看守所,由台中高分檢開立釋票後放人,並將擇期針對「殺人未遂」部分進行再審[1]。
2017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審終結,改判無罪。
2017年11月21日,檢察官未上訴,鄭性澤無罪確定。
參考文獻
- ↑ 鄭性澤遭羈押14年 台中高分院裁定放人 Template:Wayback,中央通訊社,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