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條約
里斯本條約(法語:Traité de Lisbonne;葡萄牙語:Tratado de Lisboa),又稱改革條約,是歐盟用以取代《歐盟憲法條約》[1]的條約。里斯本條約已經在2007年12月13日為所有歐盟成員國簽署,並於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條約旨在調整當前極需變革的歐盟在全球的角色、人權保障、歐盟決策機構效率,並針對全球氣候暖化、天然能源等政策,以提高歐盟全球競爭力和影響力。
前法國總統季斯卡和歐盟委員會前主席德洛爾等多位歐洲聯邦主義者認為,里斯本條約已與歐洲整合的理想不符;例如排除原有社會憲章及歐盟國旗和國歌。里斯本條約務實與妥協的做法也為將來條約運作帶有不確定性,例如雖設立了常設主席和外交代表,成員國各有不同想法和意見。條約也容許成員國自行決定加入或退出個別條款,影響歐盟未來的整合進程。
歐盟各國政府代表簽署里斯本條約前,歐盟對內部面臨整合半個世紀來因憲法危機所引起的最大困局,對外則面對美國為首的全球化和新興經濟體,如俄羅斯、中國、南非、巴西和印度等國迅速崛起。為了進一步凝聚和爭取內部人民對歐洲整合的支持,歐盟發展策略明顯轉為因應外部環境的變化。外在環境的挑戰有跨國反恐、能源問題、全球暖化、提升歐盟競爭力以及創造就業等問題。
歐盟通過里斯本條約的政治經濟意義是因應歐盟目前面臨困境的一個計劃。在推動歐洲統合同時,所有國家須讓出部分國家主權的爭議、各國利益的調和,里斯本條約中許多具體措施將有助歐盟運作與決策,將成為未來整合的推動力。但里斯本條約中仍因若干國家特殊利益考量而有所妥協讓步,並留下許多「灰色地帶」,將為統合的進程帶來很多不確定性。
目錄
歐盟整合以及東擴
歐盟創立成員國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於1951年簽署《巴黎條約》,成立了歐洲煤鋼共同體。至於歐洲經濟共同體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於1957年在簽署《羅馬條約》後設立。1958年,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正式組建。旨在創造共同市場,取消會員國間的關稅,促進會員國間勞力、商品、資金、服務的自由流通。6國於1967年共同設立理事會以及執行委員會,並於1968年建立關稅聯盟。
1973年後,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後加入歐共體。
1986年單一歐洲法用以整合內部市場。歐共體成員國增至12個。歐共體12國間建立起了關稅同盟,統一了外貿政策和農業政策,創立了歐洲貨幣體系,並建立了統一預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發展成為歐洲國家經濟、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歐共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了以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為目標的《歐洲聯盟條約》,亦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1993年11月1日「《馬約》正式生效,歐洲經濟共同體更名為「歐洲聯盟」。這標誌着歐共體從經濟實體向經濟及政治實體的歐盟過渡。1995年,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歐盟,使歐盟成員國擴大到15個。1999年元旦起貨幣同盟的歐元便開始運作。
2004年5月1日,波蘭等東歐10國正式成為歐共體的成員國。2004年10月,歐共體25國首腦在意大利首都羅馬簽署了《歐盟憲法條約》。這是歐盟的首部憲法條約。但法國和荷蘭2005年先後在全民公決中否決了《歐憲條約》。2007年1月,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兩國加入歐盟,歐盟成為一個涵蓋27個國家、總人口超過4.8億、國民生產總值高達12萬億美元的當今世界上經濟實力最強、一體化程度最高的國家聯合體。2007年12月13日,歐盟27個國家的領袖在葡萄牙里斯本簽署《里斯本條約》[2],該長達210多頁的《條約》會在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歐盟進一步統合奠定了基礎。《里斯本條約》的前身其實名為《歐盟憲法》,兩法之間差異度,少於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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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歐盟通過新改革條約 以取代《歐盟憲法條約》,搜狐,2007-10-19
- ↑ 歐盟成員國領導人簽署《里斯本條約》,中國日報網,20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