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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義稅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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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主義稅收思想是各類術語中的一個名詞。

在漢字的歷史上,人們通常把秦代之前留傳下來的篆體文字和象形文字稱為「古文字[1]」,而將隸書和之後出現的字體稱為「今文字」。因此,「隸變[2]」就成為漢字由古體(古文字)演變為今體(今文字)的分界線。

目錄

名詞解釋

重商主義是歐洲資本原始積累時期代表商業資產階級利益的一種經濟學說和政策體系,它起源於16世紀中葉。重商主義的發展,經歷了早期和晚期兩個階段。其經濟理論的基本思想。只局限於流通領域。早期重商主義者,主張實行高關稅率限制商品進口,防止金銀外流,保護本國對外貿易,促進國內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發展。晚期重商主義者,主張發展工業,擴大商品出口,限制商品進口,通過貿易順差換回大量金銀貨幣。重商主義者在提出和闡述各自的稅收政策措施時,廣泛涉及國家稅收理論的許多基本問題。重商主義者對間接稅和直接稅的選擇,曾發生過較長時間的爭論。儘管這些思想、觀點和方法還比較零亂,不成體系,有的還較為膚淺,但其中也不乏一些閃光的思想。對後來資本主義古典學派稅收理論體系的建立,產生一定影響。重商主義學派的稅收思想主要是在闡述國家保護商業資本的政策和措施中,逐漸形成起來的一種零亂的理論與政策主張。

重商主義的基本經濟理論是:貨幣是國家財富的唯一形態;對外貿易是增加貨幣的源泉;政府活動的目的應是如何發展對外貿易以增加財富。根據增加一國貨幣所採取的政策方式,重商主義可以分為早期重商主義和晚期重商主義,其主要代表有英國的托馬斯·孟的稅收思想、托馬斯·霍布斯的稅收思想、洛克的稅收思想、斯圖亞特的稅收思想,法國的柯爾貝爾的稅收思想和德國的尤斯第的稅收思想、宋能菲爾斯的稅收思想等。他們的理論基本上是國家干預經濟與保護關稅理論、稅收利益交換說、主體稅理論及稅收負擔理論。

重商主義主要的的稅收理論

一、國家干預經濟與保護關稅理論

重商主義者基於其貨幣是國家財富的唯一形態的基本經濟理論,認為商品的國內流通不會增加貨幣的數量,而只有對外貿易才能使國家財富增加,使國家富裕。" 對外貿易是增加我們財富和現金的通常手段。在對外貿易中,我們應當遵守下列原則:我們每年賣給外國貨物的總值,必須大於我們所消費的他們的貨物的總值。" 為此,國家應積極發展對外貿易,政府應積極干預經濟生活,政府採用相應的保護關稅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托馬斯·孟認為,應充分發揮對進口貨物的保護關稅的作用。一方面,在擴大本國生產、努力做到自給自足的同時,必須消除阻礙出口貿易的措施,對本國出口貨物減低甚至免徵關稅;另一方面,對外國進口的貨物課以重稅。法國財政大臣、晚期重商主義的重要代表人物柯爾貝爾也積極主張國家實行保護關稅和獎出限人的政策,認為政府應在稅收政策上鼓勵本國商品的出口,對迸口商品經過本國加工後重新出口的,在退還已繳進口稅的同時,還可給予獎勵;而對於外國進口的用於消費的成品,應實行高額稅率。

二、稅收利益交換說

從資產階級的人文主義出發,重商主義研究了政府向人民徵稅的原因,認為政府徵稅與人民納稅是一種政治契約行為,它們之間存在着利益交換關係。霍布斯指出:"人民為公共事業繳納稅款,無非是為了換取和平而付出的代價。分享這一和平的福利部門,必須以貨幣或勞動之一的形式,為公共福利做出自己的貢獻。"他認為,政府徵稅應是平等的,這種平等就是使得各納稅人承擔的稅收負擔與其享受的政府提供的利益成比例。由於政府提供的利益並非十分公平地落在每一公民身上,即一些人受益多,一些人受益少,因而他們納稅應是有區別的。如何衡量納稅人受益與其承擔稅收的比例,霍布斯提出可以按以下兩個標準中的一個,一是納稅人擁有的財產數量;二是納稅人消費的數額。

洛克發展了霍布斯關於稅收利益交換說的思想,認為稅收是政府為人民提供利益而獲得的報償;人民納稅,是因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得到利益的一種代價。在稅收利益交換說的基礎上,洛克進一步分析了政府徵稅和人民納稅之間的利益平等性,認為政府徵稅是為了維持需要,但這種徵收應建立在對個人財產平等利益的基礎上。他指出:"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但是這仍需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們自己或他們所選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數的同意。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藉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賦稅而無須取得人民的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

三、主體稅理論

一個國家應以什麼為主體稅,重商主義學者對此進行了研究。針對西歐各國實行的以人頭稅、財產稅、土地稅等古老的直接稅為主的體系存在的弊端,重商主義學者認為應加以改革,應實行以關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這方面的論述,以托馬斯·霍布斯和宋能菲爾斯為典型代表。

為反對封建勢力的特權,霍布斯極力主張以國內消費稅代替人頭稅和財產稅。他認為,封建國家以財產稅為主體稅種,是一種落後的稅收制度,因為這種制度存在許多弊端,如它賦予了貴族、僧侶免稅的特權,不公平,不利於財政收入增長等。實行消費稅可以避免財產稅的弊端,首先,可以保證稅收徵收的公平,因為消費稅可以公平地課於消費品,人人要消費,人人要承擔稅收,封建特權受到限制;其次,消費越多的人,承擔越多的稅收,可以抑制浪費;再次,由於消費稅是附在消費品的價格上,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增長。

宋能菲爾斯也從國內收入的穩定的角度,主張在德國實行消費稅,他認為實行消費稅不論對政府還是對納稅人都有利。為了為自己的主張提供依據,他列舉了消費稅的主要優點:

一是符合稅收公正。

消費稅對勞動者不會因為多勞動而付稅,貨幣持有者雖不勞動也要承擔稅收,從而消除了免稅特權。

二是徵收普遍。

每個人都要消費,而消費就要負擔稅收;消費者在購買消費品時不自覺地就承擔了稅收,不會感覺稅負的沉重。

三是消費稅。

對商人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因為稅負可以隨價格的提高而轉移出去。

四、稅收負擔理論

重商主義對稅收負擔問題也進行了論述。

托馬斯·孟認為,稅收負擔是可以變化的。他指出,一些人認為所有的稅收都由貧苦人民負擔是不對的。一方面,封建主和富裕階層要消費商品,他們也承擔了消費稅;對勞動者而言,收入會隨消費品的價格上升而上漲,從長時期看,對人們收入徵收的賦稅將轉移給僱主,再由僱主轉移給富裕消費者。

洛克認為,不論是消費稅或是其他稅,稅收負擔最終總是由土地所有者來承擔,因為如果由商人承擔,商品的價格就會提高;如果由勞動者負擔,他們就會要求增加工資;如果由耕地農場主負擔,他們就會破產。"不論捐稅是如何安排的,也不論它是直接從什麼人手裡拿出來的,在一個以土地為主要財產的國家內,它的大部分終於會落在土地上面。""在一個以土地為大宗資財的國家內,希望把政府的費用放在其他事物上是徒勞無益的,費用最後總是要落在土地上面。無論怎麼樣,商人也不會承擔這個負擔,而勞動者不能承擔這個負擔,所以只好由土地所有者來承擔。"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