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是重庆市机构改革新组建的单位,是重庆市政府组成部门[1]。
2018年10月25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正式挂牌。
按照《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更名为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作为重庆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挂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同时,将风景名胜区管理、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和缙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划归重庆市林业局;将承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责划归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目录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负责拟订城市管理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管理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负责市直管城市管理基础设施维护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市直管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直管城市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指导主城区市级社会单位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五)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管理。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指导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七)牵头组织开展主城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区县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监督城市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城市水域垃圾等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监督。
(十)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乡镇污水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一)组织编制市级绿地系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占用(含临时占用)主城区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事项的管理;组织开展生态园林系列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三)负责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游艺机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城市公园管理标准和规范,负责公园分级分类和评定等级管理;依法负责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或备案,参与全市城市公园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公园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应急管理、应对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十六)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建设与运行的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组织城市管理的重大科技成果鉴定;指导城市管理高新技术推广与运用;负责城市管理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城市管理行业人员培训。
(十七)负责制定机关及所属单位节能减排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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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重庆概况 ,马蜂窝
- ↑ 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个人图书馆,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