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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金融租賃具有融物和融資的雙重功能。金融租賃可以分為2大品種:直接融資租賃和出售回租。[1]

目錄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同」與「不同」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的定義是一樣的

不管是哪種租賃,在法律上是一樣的,同屬《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出賣人和租賃物件標的物,均由承租人選擇,從法理上沒有任何區別。

2、業務操作原理是一樣的

企業要依法經營,在操作上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雖然在具體操作上有所不同,但在操作的基本原則上沒有什麼不同。沒有離開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3、會計的定義是一樣的

會計注重的是實質勝於形式,因此不管怎麼變,叫什麼名字,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辦。因此也不會有區別。

4、稅務部門的定義是一樣的

國家要依法徵稅,企業要依法納稅。稅法的依據來自法律,法律沒有不同,稅收的徵收政策也沒有什麼不同。不管是「金融」還是「融資」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後,被劃定為 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範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範圍。

「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之處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中,面對記者關於「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兩類機構有哪些主要區別?」問題作出以下回答:

一是機構性質不同。融資租賃公司是一般工商企業,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打個簡單比方,融資租賃公司與金融租賃公司的區別,類似於小額貸款公司和商業銀行的區別。

二是商事屬性不同。融資租賃公司註冊資本是認繳制,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是實繳制,先證後照。

三是業務性質不同。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來源除了資本金以外主要是銀行借款,其與商業銀行是一般企業和商業銀行的關係。金融租賃公司資金來源除資本金外,還能吸收股東存款、同業拆借、同業借款、發行金融債券等,融資成本低,資金吸納能力強,其與商業銀行屬於金融同業的關係。

四是監管主體不同。融資租賃公司由地方政府監管,金融租賃公司是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銀監法實施監管。

從產業劃分和監管上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存在着巨大的差異

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範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准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

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准的授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租賃標的物範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範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淨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準,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準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準備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準備金。

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範圍內。

當前似乎有一種趨勢,融資租賃公司都在強調自己的金融屬性,希望在政策上能和金融靠攏。金融租賃公司怕一些融資租賃公司的不規範經營,影響到社會對自己的不正確看法,總想與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切割。尤其是政策上的差異,讓兩類租賃公司不是越走越近,而是漸行漸遠。 [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