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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政府

金门县政府

图片来自wiadvance

金门县政府,为中华民国福建省金门县最高层级的最高地方行政机关,在中华民国政府架构中为县自治的行政机关,同时负责执行中央机关委办事项,金门县的自治监督机关为行政院各部会(主要为内政部)。金门县政府也是辖下各乡、镇的地方自治监督机关。金门县政府设有11个所属一级单位、7个所属一级机关(设有12个下属机关)、17个所属二级机关、23所各级学校、1所幼儿园。此外,金门县政府还经营5个县营事业机构。

目录

沿革

  • 民国4年(1915年)4月9日,奉批令成立县治,设县知事。
  • 民国26年(1937年),对日抗战时期日军占领金门,金门县政府暂时搬到大嶝乡上租借民房办公。
  • 民国38年(1949年)11月,古宁头战役结束后,金门县政府建制被撤销,金门全境实施军管,地方自治暂停。
  • 民国42年(1953年)2月结束军管制度,改实施军政一元化的战地政务体制,金门县政府恢复建制,但地方行政的决策与指挥监督由金门防卫司令部下设“政务委员会”负责,以军领政。
  • 民国81年(1992年)11月7日,战地政务体制结束,恢复地方自治。

行政组织

金门县政府的组织基准法为《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依《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1],金门县政府置以下职称:

  • 置县长1人,综理县政,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及机关。
    • 置副县长1人,襄助县长处理县政。
    • 置秘书长1人,为幕僚长,承县长之命,处理县政。
    • 置秘书,受秘书长之指挥、监督,掌理机要、动员、协调、核稿等事项。
    • 置参议,承县长之命,并受副县长及秘书长督导办理县政设计,法案审核、协调各处局业务,并备谘询有关县政等事项。
    • 置消费者保护官,承县长之命,并受副县长及秘书长督导办理本县消费者保护事项。

所属一级单位

依《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金门县政府设有11个处。

  • 民政处
  • 财政处
  • 建设处
  • 教育处
  • 工务处
  • 社会处
  • 观光处
  • 行政处
  • 人事处
  • 主计处
  • 政风处

所属一级机关

依《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金门县政府设有7个所属一级行政机关。

  • 金门县警察局
  • 金门县消防局
  • 金门县卫生局
  • 金门县环境保护局
  • 金门县文化局
  • 金门县税务局
  • 金门县地政局

所属二级机关

金门县政府设有17个所属二级行政机关,由金门县政府各处督导。

金门县政府(民政处)
  • 金门县殡葬管理所
  • 金城镇户政事务所
  • 金湖镇户政事务所
  • 金沙镇户政事务所
  • 金宁乡户政事务所
  • 烈屿乡户政事务所
金门县政府(建设处)
  • 金门县农业试验所
  • 金门县畜产试验所
  • 金门县水产试验所
  • 金门县动植物防疫所
  • 金门县林务所
金门县政府(教育处)
  • 金门县家庭教育中心
  • 金门县立体育场
金门县政府(社会处)
  • 金门县大同之家
金门县政府(观光处)
  • 金门县港务处
金门县政府(工务处)
  • 金门县养护工程所
金门县政府(行政处)
  • 金门县采购招标所

所属一级机关所辖机关

金门县文化局设有1个所属机关、金门县警察局设有6个所属机关、金门县卫生局设有5个所属机关。

金门县警察局
  • 金门县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
  • 金门县警察局交通警察队
  • 金门县警察局保安警察队
  • 金门县警察局少年警察队
  • 金门县警察局金城分局
  • 金门县警察局金湖分局
金门县卫生局
  • 金门县金城镇卫生所
  • 金门县金沙镇卫生所
  • 金门县金宁乡卫生所
  • 金门县烈屿乡卫生所
  • 金门县金湖镇卫生所
金门县文化局
  • 金门县文化园区管理所

各级学校、幼儿园

  • 金门县立各国民中学(4所)
  • 金门县各国民小学(18所)
  • 金门县立金宁国民中小学
  • 金门县立金城幼儿园

县营事业机构

公法组织
  • 金门县金门日报社
  • 金门县公共车船管理处
  • 金门县自来水厂
  • 金门县陶瓷厂
私法人

[2]

参考文献

  1. 金门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2014-11-23]. 
  2. 县政团队.金门县政府.1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