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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額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目錄

名詞解釋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服務,從購買或接受應稅勞務方或服務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稅額以及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其中,價外費用是指納稅人向購買方價外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銷售量×平均銷售價格。

徵收率的銷售額計算公式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三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

第二十三條規定,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第三十五條規定,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銷售額的確認

(一)一般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確認

銷售額包含:(1)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注意價稅分離換算);(2)消費稅、資源稅等價內稅金。

(二)特殊銷售方式下的銷售額確認

1、折扣銷售(商業折扣):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上分別註明的,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的,或另開發票的折扣額不得扣除。實物折扣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且需要「視同銷售」。

2、銷售折扣(現金折扣):不允許扣除,按折扣前的銷售額。

3、銷售折讓: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

4、以舊換新:不得扣減舊貨回收價;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可以扣除舊貨),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徵收增值稅(與消費稅中金銀首飾以舊換新規定相同)。

5、以物易物:雙方都作購銷處理,全額計算銷項稅額,同時核算進項稅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