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旅游局
长春市旅游局,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长春市旅游局位于吉林省长春市[1]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该局成立于2009年。
长春市旅游局是长春市旅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行使行业审批、景区景点规划开发、导游员管理等行政职能;同时为广大游客提供旅游业务咨询、投诉等服务工作。
目录
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3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2]。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旅游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组织重大推广活动;代表市政府签订国际旅游协定。
(三)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活动;协调全市大型展会活动的旅游接待、服务工作。
(四)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项目等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和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
(五)贯彻旅游行业各类标准,指导旅游区(点)、星级饭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六)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相关政策;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的责任,负责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旅游应急预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导游员管理,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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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05-20
- ↑ 政府官员级别是这样定的 ,新浪,2016-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