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园林管理局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013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精神,设置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市园林局是市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工作的直属事业单位[1]。
目录
职能调整
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园林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与实施办法;负责园林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制订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宏观管理及监督实施;负责城币(建成区)绿化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订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并实施管理。
(三)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资源调查、评估定级和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报批工作,负责市辖各级风景名胜区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负责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和市属生产绿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游乐园的审核和登记工作。
(五)制定园林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计划,组织科研课题研究,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和推广工作;负责园林科技情报信息管理;负责园林绿化技术标准的推广运用和监督实施;负责生物多样性[2]保护(包括古树名木管护)和名胜古迹保护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树木伐移和古树名术的保护管理;负责统一制发占用绿地许可证和城区内各单位围墙以内的占用绿地审批工作;负责园林绿化有关赔偿费、市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费、易地绿化费、风景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管理;负责园林企业资质审查(一、二级企业初审报批及三、四级企业核准发证);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审核和工程验收;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核准。
(七)制订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的定额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市场、工程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
(八)负责园林专业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园林专业技术等级和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九)编制园林系统年度经济计划,负责系统内财务预决算、审计、统计以及专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
(十)负责园林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园林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以及老龄、关协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负责园林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护林防火工作。
(十一)积极引导和培育园林绿化产业市场,促进园林绿化产业化水平的提高。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