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订本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增加的职责。
国家外专局交给 地方政府的“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 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省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 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
8.加强出国(境)培训总量控制,优化出国(境)培训结构,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 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 配置。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 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省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 留学人员来陕工作或定居政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管理来陕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陕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 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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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陕西省政府领导分工调整,搜狐,2019-07-05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国网,20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