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
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出生於美國馬薩諸塞州波士頓,曾加入美國聯邦軍參加內戰,1866年成為律師,1882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和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該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認為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的奠基人。
霍姆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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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 |
出生 |
1841年 馬薩諸塞州波士頓 |
逝世 | 1935年 |
國籍 | 美國 |
職業 | 法官 |
知名作品 |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霍姆斯個人文集》 |
目錄
人物簡介
霍姆斯1866年成為律師,1882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和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該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擔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認為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書中針對法律形式主義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的法律經驗論和"法律是對法院將要做什麼的預測"的法律預測論,闡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則,為法官自由裁量權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國普通法的精神,吹響了美國法哲學的號角。
霍姆斯在漫長的司法生涯中提出過許多與大多數法官不同的意見,被譽為"偉大的異議者"。例如,在1905年Lochnerv.NewYork案中,其異議確立了"普遍命題不裁決具體案件"規則,支持了紐約州勞工立法的合憲性;在1908年Adairv.UnitedStates案中,其異議開創了國會對契約合法性標準審查的先河;在1918年Hammerv.Dagenhart案中,其異議支持了國會對貿易的絕對管理權;在1919年Schenckv.UnitedStates案中,其異議確立了解決公民言論自由和公共安全矛盾的"明顯而現實的危險"規則。儘管霍姆斯在美國法制史上頗受爭議,但其有限司法權主張對美國憲政發展影響深遠。
個人著作
-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霍姆斯個人文集》[1]
- 《普通法》
參考文獻
- ↑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霍姆斯個人文集》 法律圖書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