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出生于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曾加入美国联邦军参加内战,1866年成为律师,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该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认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霍姆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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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 |
出生 |
1841年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 |
逝世 | 1935年 |
国籍 | 美国 |
职业 | 法官 |
知名作品 |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个人文集》 |
目录
人物简介
霍姆斯1866年成为律师,1882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该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霍姆斯被公认为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他在《普通法》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
霍姆斯在漫长的司法生涯中提出过许多与大多数法官不同的意见,被誉为"伟大的异议者"。例如,在1905年Lochnerv.NewYork案中,其异议确立了"普遍命题不裁决具体案件"规则,支持了纽约州劳工立法的合宪性;在1908年Adairv.UnitedStates案中,其异议开创了国会对契约合法性标准审查的先河;在1918年Hammerv.Dagenhart案中,其异议支持了国会对贸易的绝对管理权;在1919年Schenckv.UnitedStates案中,其异议确立了解决公民言论自由和公共安全矛盾的"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规则。尽管霍姆斯在美国法制史上颇受争议,但其有限司法权主张对美国宪政发展影响深远。
个人著作
-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个人文集》[1]
- 《普通法》
参考文献
- ↑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个人文集》 法律图书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