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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預測法是一個名詞,屬於特定的專用術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錄

名詞解釋

項目預算法基本上是一種尋求最有效地調配資源以實現目標的系統方法。由於這種方法強調的是目標和實現目標的規劃,以及是按規劃的項目或方案撥款而不是按職能部門上年的預算基數增加或減少一筆開支,所以它克服了各種預算(包括企業預算)中所共有的缺點,擺脫了過分地受會計期(如月度、季度、年度)時間框框的限制。

項目預算法強調選取實現目標的最佳途徑,也就是要對各種可能的方案進行費用效果分析。因為規劃中的失誤是不能通過其後的計劃和預算來彌補的。所謂費用效果分析,即是對不同方案實現目標的效果和所需的費用進行綜合的對比分析,然後根據一定的標準來選取最佳方案。選擇的標準可能是:以最少的費用實現一個既定的目標,或是以現有的資源實現最大的效果。通常要採用數學模型對費用和效果的變化模式以及費用和效果的關係進行定量化描述。

圖1是一個費用效果分析的示意圖。圖中表示出四個方案各自的費用效果關係。從圖中可以看出,在效果E3的水平上,方案的優先次序是A3和A1,而A2和A4在現有的資源限度內部達不到 E1的水平。在費用 C2的水平上,方案的優先次序是 A4、A3、A1和 A2。以此類推。可見。節約經費開支並不是項目預算法的根本目的,集中使用資源,確保目標和規劃的最大程度的實現才是根本目的。

項目預測法

此外,項目預算不是簡單地按會計科目在過去的基礎上分配經費,而是按規劃的項目分階段撥款。例如,美國國防部在實行項目預算法時,是按研究、研製、試驗和評定工作四大項撥款,分別撥給陸、海、空三軍和國防部的獨立單位。上述四項撥款又一共分為 340個部分,這些部分在預算結構和計劃結構方面是相同的。在預算結構中,它們叫做「分項」;在計劃結構中,它們是計劃分目中的研究、研製、試驗與評定工作的組成部分。為了對項目撥款進行審核,需要確定出 340個分項中每一分項的費用水平,以此作為標準。如果某個項目的某個分項預算超出標準 200萬美元以上時,必須由國防部長辦公廳特別批准。

項目預算雖然主要適用於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但對企業尤其是大型企業也同樣適用。事實上,在許多大型企業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定計劃與制定預算脫節的現象。制定預算一般是企業財務部門的職責,而制定計劃是企業的計劃部門和各個職能部門的工作。財務部門在制定預算時,由於時間和其他條件的限制,很少能夠搞清技術開發、工程、銷售、人事等部門計劃的實際經費需要,而這些部門為了自身的利益,也有意誇大實際的經費需要。此外,按會計科目編制預算是很難制訂出合理標準的。例如差旅費、印刷費及辦公用品費、描圖費、售後服務費、教育培訓費等,如果不是從計劃的角度,逐項確定然後加以匯總則是很難說清楚總支出到底應該是多少的。因此,採用項目預算法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這種狀況。

制定規劃和制定預算分別進行的傳統

項目的計劃和預算(hogram Nanning and Budgeting,縮寫為PPB)簡稱項目預算,是一種主要應用於政府部門的將規劃-計劃-預算結合在一起的系統控制方法。它最初是在 60年代由美國國防部首創的,其後曾一度流行。為了說明這種方法的原理和程序,我們需要簡要地敘述一下此方法產生的背景。

按照慣例,美國國防部的軍事計劃和預算工作是兩種互不通氣的工作,前者屬於參謀長聯席會議和各軍種計劃部門的職責;後者屬於審計長的職責。每年制訂預算,按職能分成如下幾類:軍事人員、作戰與維修、採購、研究、研製、試驗和評定,以及軍事工程。而制定軍事規劃時則採用另一種完全不同的分類,即按軍種和任務分類,例如,戰略報復、地面防空、反潛戰爭,等等。在制訂軍事計劃時,並不考慮可以獲得的資源,因此這些計劃的費用往往大大超過總統提交國會的預算數字。此外,軍事計劃主要是由各軍種自搞的,從而部隊、武器系統以及工作安排的優先次序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據每個軍種的任務來確定的,而不是根據國防部的總任務來確定的。

這種按職能安排的預算,雖然適用於許多其他問題,但並不能把力量集中放到與任務有關的部隊和軍事計劃上去,而後者恰是國防部高級管理機構最關心的一項決策工作。此外,這種按職能安排的預算並不能提供直接說明武器系統的費用同軍事效用之間的關係的數據。並且,由於預算的時間範圍往往只限於一年,所以它也不能說明所提出的計劃中各段時間加起來的總費用。

因此,國防部長每年總是面臨這樣的境遇:在審查預算的幾星期內,在沒有充分資料的情況下,需要對部隊和計劃作出重要決定。由於抉擇時只能對許多重大的和長期的資源問題作猜測和估算,所以作出的決定往往很不成熟,或是在沒有全面地考慮各種方案下就作出決定。這些決定往往導致預算的「額外追加」,或是在大量投資後全部取消計劃。

更有甚者,國防部過去一直有這樣的傾向,即只是絕對地敘述軍事需求,而不考慮費用。但是任何武器系統的軍事效率和軍事價值,絕對不能孤立地來考慮,而是應當聯繫到費用予以綜合考慮。此外,在資源有限的世界裡,還應當聯繫到資源的其他各種用途來考慮。只有聯繫費用來考慮效益,軍事需求才富有意義。

為了消除制定規劃和制定預算分別進行的這種傳統方式的弊端,需要採取一種將二者結合在一起進行的方法,這就是項目預算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