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永忠
顧永忠,男,1956年2月5日生,河北省阜平縣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畢業於陝西師範大學,當過下鄉知青、工人、刑警,1978年起上大學、讀研究生,先後獲哲學學士、刑法學碩士、訴訟法學博士學位。自1985年起從事刑法、刑事訴訟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其間從事專職律師工作10年(1994-2003)。
顧永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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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 | |
出生 |
1956年2月5日 河北省阜平縣 |
國籍 | 中國 |
職業 | 教育科研工作者 |
現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2]。
目錄
人物簡介
顧永忠,畢業於陝西師範大學,河北省阜平縣人。現任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國際刑法協會中國分會會員、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擔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國際刑法協會中國分會會員、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等學術和社會職務。
個人職務
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國際刑法協會中國分會會員、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 現任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3]。
擔任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國際刑法協會中國分會會員、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等學術和社會職務。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聘任新一屆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的決定》聘任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聘期為五年。
人物影響
1994年底開始從事律師工作,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其以法學理論功底紮實、邏輯思維嚴謹周密、分析表達深刻準確、臨場應變機智敏捷、敢講善辯仗義執言等特點,承辦了大量在國內外或當地省市有廣泛影響的大案要案,諸如北京首鋼公司助理總經理周北方受賄案;山東泰安前市委書記胡建學受賄案; 瀋陽市原副市長馬向東及李靜芳、寧先傑共同貪污案;廈門海關原副關長接培勇受賄案;煙臺「大舜號」 11.24海難案;杭州688名出租車司機狀告市政府案等其他重大、疑難、複雜的案件。
在2015年6月11日央視播出的周永康受審現場視頻中,出現過周永康的兩位辯護律師的畫面。經微博實名認證的「梁艷艷律師」證實,周永康的辯護人為其律所的「郝春莉主任、顧永忠律師」。
社會兼職
2006年3月,顧永忠同志與劉瑩同志合作的論文《試論撤回公訴的司法誤區與立法完善》,榮獲第一屆應用法學研究有獎徵文二等獎[4]。
1998年12月,顧永忠教授當選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
2006年9月,顧永忠教授當選為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常務理事兼秘書長。
2006年11月,顧永忠教授被西北政法大學聘為客座教授。
2006年12月,顧永忠教授被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聘請為專家委員會委員。
2007年11月,顧永忠教授受聘為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理事。
2008年3月,顧永忠教授被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聘為顧問。
此外,顧永忠教授還是國家司法考試命題委員會委員。
學術觀點
1、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律師閱卷權受到的影響,顧永忠教授於1999年撰文提出律師依法有權到檢察機關閱卷,以保障辯護律師充分履行辯護職能。
2、針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引入對抗制因素及我國證人出庭率極低的現狀,顧永忠教授於1999年撰文主張所有證人都出庭作證既不可能也無必要,我國應當建立關鍵證人出庭作證制度。
3、圍繞司法公正的涵義問題,顧永忠教授分別於2001年、2002年撰文指出個案之間的相互比較與協調是刑事司法實體公正的重要方面,刑事審判活動應當高度重視這一問題。
4、2004年,針對理論上和實踐中、立法上和司法中圍繞刑事辯護特別是審前程序中辯護制度存在的問題,顧永忠教授撰文指出,辯護權從根本上說是每個公民的權利;辯護不僅指實體辯護,還包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故指出「從審判中的辯護走向偵查中的辯護」。同年,顧永忠教授還承擔了全國社科基金項目:刑事辯護的國際標準與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研究,成果刊於《刑事法評論》,2005年第16卷。
5、2005年,針對我國刑事偵查活動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顧永忠教授通過積極組織並參與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的試驗活動,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亟需在一定範圍內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
6、結合從事刑事辯護律師實務的經歷,根據我國實際情況和聯合國有關刑事司法準則,顧永忠教授於2006年對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現狀進行了全面分析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系統思考和主張,其中包括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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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顧永忠 |
7、繼2005年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與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甘肅省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共同合作在該三個基層公安機關進行「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場、錄音、錄像制度(試驗)項目」之後,2006年7—8月間.課題組分成四個組先後到浙江、黑龍江、安徽、新疆等四省區進行了「偵查訊問程序改革」調研活動,成果分為上、下兩部分分別刊載於《中國律師》2007年第四期和第五期。此外,顧永忠教授還承擔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委託的「檢察人員二審出庭問題研究」重大項目,其研究成果分別載於《檢察日報》(2008年4月28日)和《中國司法》(2008年第十期)。
8、2007年,顧永忠教授對構建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進行了深入的思考,他分別從附條件不起訴案件與被告人認罪案件的關係、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義以及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必要性和正當性等多個角度進行了邏輯嚴密的剖析。認為我國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勢在必行。
9、2008年6月1日,新律師法開始正式實施,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逐漸顯現出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針對這個問題,顧永忠教授首先從辯護律師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社會責任談起,繼而引申至我國辯護制度迫切需要改革與再完善,重點是要加強審前程序中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
論文
1、《也談如何認定姦淫幼女罪》,載《政法論壇》,1984年第一期。
2、《犯罪構成理論新探》,載《政法論壇》,1985年第三期。
3、《<十月草案>歧視更重、限制更多、處罰更嚴》,載《法學家》,1990年第二期。
4、《究竟是誰在徇私舞弊---一起發人深省的嚴重錯案》,載《中國律師》,1996年第九期。
5、《試論辯護律師的閱卷權》,載《訴訟法論叢》,1998年第一期。
6、《20世紀最後一屆亞洲律協會長會議》,載《中國律師》,2000年第一期。
7、《關於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的思考》,載《依法治國、司法公正——訴訟法理論與實踐(1999年卷)》,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4月
8、《關於刑事審判中若干問題的思考》,載《訴訟法學新探》,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
9、《刑事辯護中的問題與對策》,載《中國律師》,2000年第十一期。
10、《案例辯論如何成功》,載《中國律師》,2001年第三期。
11、《陳德惠一案的辯護詞》,載《中國律師》,2001年第一期。
12、《痛並快樂着---顧培東、顧永忠、李淳律師縱論中國律師業》,載《中國律師》,2002年第一期。
13、《程序公正的體現實現公正的保障》,載《法制日報》,2002年4月2日。
14、《我國偵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之檢討與改造》,載《中國刑事法雜誌》,2003年第二期。
15、《「遲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辨析》,載《法制日報》,2004年7月22日。
16、《關於辯護權的主體歸屬及存在根據的再認識》,載《中國司法》,2005年第一期。
17、《日本近期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與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中心赴日考察報告》,載《比較法研究》,2005年第二期。
18、《關於兼職律師制度存廢之我見》,載《中國司法》,2005年第四期。
19、《偵檢一體化:理想與現實》,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年第二期。
20、《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客觀義務》,載《人民檢察》,2005年第十期。
21、《關於建立偵查訊問中律師在場制度的嘗試與思考》,載《現代法學》,2005年第五期。
22、《死刑核准權回歸後被告人辯護權的行使與保障》,載《中國司法》,2006年第五期。
23、《關於加強死刑案件辯護的若干問題》,載《法學家》,2006年第四期。
24、《略論鑑定人出庭作證》,載《中國司法鑑定》,2007年第一期。
25、《論撤回公訴的司法誤區與立法重構》,載《法律科學》,2007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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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永忠教授 |
26、《中歐司法交流:分享正義的真實》,載《法制日報》,2007年4月16日。
27、《論律師的職業屬性》,載《中國司法》,2007年第四期。
28、《刑訴法再修改:完善辯護制度勢在必行》,載《法學家》,2007年第四期。
29、《確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實現司法公正高效》,載《人民檢察》,2007年第二十三期。
30、《刑事案件簡繁分流的新視角---論附條件不起訴和被告人認罪案件程序的立法建構》,載《中外法學》,2007年第六期。
31、《論律師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社會責任》,載《河南社會科學》,2008年第一期。
32、《我國刑事辯護制度的改革與再完善》,載《人民檢察》,2008年第一期。
33、《國有公司人員騙蓋公章簽訂擔保合同造成損失如何定性》,載《人民檢察》,2008年第五期。
34、《論刑事辯護的有效性及其實現條件——兼議「無效辯護」在我國的引入》,載《西部法學評論》,2008年第二期。
35、《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必要性與正當性芻議》,載《人民檢察》,2008年第九期。
36、《證明標準,起訴與不起訴標準的邏輯解讀》,載《檢察日報》,2008年4月16日。
37、《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載《檢察日報》,2008年4月28日。
38、《論偵查程序中的律師辯護》,載陳光中主編,《刑事司法論壇》第一輯,2008年7月版。
39、《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幾個問題》,載《法制日報》,2008年9月1日。
40、《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必要性與正當性芻議》,載《人民檢察》,2008年第九期。
41、《檢察人員出席二審法庭應遵循的原則》,載《中國司法》,2008年第十期。
論著教材
1、《中國名律師辯護詞代理詞精選》,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
2、《法律論辯》(主編)(全國高等法律職業教育教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4月
3、《刑事上訴程序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10月
4、《刑事訴訟法學》(作者)(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
5、《中國律師辦案全程實錄——刑事訴訟》,法律出版社,2005年
6、《刑事訴訟法學》(作者)(教育部人才培養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法學教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7、《刑事審前程序改革實證研究》(合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3月
8、《偵查訊問程序改革實證研究》(共同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3月
9、《中美刑事辯護技能與技巧研討》(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年5月
10、《中國疑難刑事名案程序與證據問題研究》(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12月。
視頻
顧永忠:一審階段死刑案件的辯護2017年02月07日發布
2016年樊崇義、顧永忠法學講座 2016年12月08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