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
預算法是一個文化術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目錄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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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的概念
預算法是調整國家在進行預算資金的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監督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財政法的核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各種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狹義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作為預算管理基本法的《預算法》。
預算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預算資金的籌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監督和管理等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可簡稱為國家預算關係。國家預算關係經預算法律規範確認和調整形成預算法律關係。預算法律關係包括預算管理體製法律關係、預算程序法律關係和預算實體法律關係。
預算法的地位
預算法是財政法的核心。世界各國都非常重視預算立法。
預算法是財政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制定了預算法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預算法律。我國也很重視預算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新的預算法規同時產生。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納領》中規定建立國家預算、決算制度,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1951年國家頒布了《預算決算條例》,這個條例一直沿用了40年;1991年10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家預算管理條例》;1994年3月2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預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2日國務院發布施行《預算法實施條例》。
預算法的主要內容
預算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預算管理體制方面的規定。確定和協調各級預算主體之間的相互關係,以保證各級政府為完成國家政治、經濟任務所必需的經濟權力。預算管理體制包括預算組成體系、預算管理權限的劃分、預算收支範圍和管理方式的確定等。
(2)預算管理程序方面的規定。預算管理程序即預算管理活動的工作環節和過程,包括預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等環節。
(3)預算監督方面的規定。規定預算監督機關、預算監督方式及違犯預算法行為的處罰等內容。
參考文獻
- ↑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 ↑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