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歌事件
飞歌事件 |
---|
|
飞歌事件,是台湾一起职业灾害事故,美商台湾飞歌电子公司设在台北县淡水镇竹围里(今新北市淡水区竹围里)的工厂,于1972年接连发生女工中毒死亡事件。
主管机关事后调查发现,该工厂使用剧毒物质作为工业除污剂,工厂建筑又没有适当的通风措施,导致5名女工吸入过多有毒溶剂的挥发气体,引起肝中毒死亡。这起事故经媒体揭露后,引发舆论哗然,促使立法院于事故两年后(1974年)通过《劳工安全卫生法》,以保护劳工工作时的身心健康。
目录
事故
1960年代,台湾工业发展快速,市场趋于饱和;为了推动经济转型,立法院陆续通过《奖励投资条例》及《外国人投资条例》等法案,透过减免税赋方式,鼓励本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互相竞争,开拓国际市场。[1]台湾飞歌电子公司就是在这个经济背景下,由美国企业飞歌-福特来台设立的跨国子公司。1966年,台湾飞歌电子公司在台北县淡水镇竹围里开设工厂,制造电视、音响等家用电器,吸引许多当地女工应征担任生产线工人。
1972年9月6日,台湾飞歌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工会致电台湾省工矿检查委员会,检举资方强迫2,000名劳工在充满废气与灰尘的厂房工作,要求该会介入调查:
本公司有二千馀员工在同一厂房工作,废气及灰尘弥漫全厂终日不散,对员工之呼吸气管影响甚钜。再三建议公司改善,均未蒙采纳。请从速派员莅临本公司检查鉴定,俾促公司早日改善。|台湾飞歌股份有限公司产业工会
台湾省工矿检查委员会接获检举后,于两天后(1972年9月8日)派员检查,发现飞歌电子厂通风、排气、冷气设备全都失效,还弥漫著蓝色烟雾,便要求该厂在15日内维修通风设备,并改善工作环境过于拥挤的情况。然而,飞歌电子厂恶劣的工作环境,仍然造成5名年轻女工殉职,死亡时间介于1972年7月至10月间;其中,年纪最小的殉职者只有15岁,入厂时间只有短短一个月。
1972年10月,台湾媒体开始报导飞歌电子厂女工罹患“怪病”死亡的事情。《联合报》报导,台湾飞歌电子公司在1年内陆续有7名女工罹患“怪病”,导致3人死亡,200名女工因害怕得病而集体辞职。1974年10月24日,飞歌电子厂多名生产线女工出现严重中毒症状,被紧急送往三军总医院;部分女工病情严重,必须住院治疗;而她们的症状都是全身发痒、起水泡、溃烂,同时发烧、粪便呈黑色、胸口疼痛、只要呼吸就会咳嗽。由于最早的症状是全身发痒,许多女工便找皮肤科医师诊治,因而耽误就医时机。
调查
飞歌事件爆发后,舆论纷纷要求政府尽速查明原因。在多名女工送医治疗后,台湾省工矿检查委员会偕同中华民国内政部简任技正王荣舫于1972年10月20日前往飞歌电子厂调查,发现该工厂使用对人体有剧毒影响的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清洗零件油污,却没有设置足够的通风设备,导致有毒溶剂的挥发气体无法排出室外;女工在拥挤、不通风的厂房里吸入有毒物质,出现头晕、呕吐、肝脏发炎及皮肤溃烂等病征,进而导致这场事故。
除此之外,调查人员还发现,飞歌电子厂虽有约3,000名员工,却只有1位驻厂医师;而且驻厂医师还是兼职性质,每周只来工厂驻诊3次。[2]1972年10月27日,内政部邀集11个政府、学术、医疗单位及工会团体开会讨论,确认飞歌事件是因雇主使用有机溶剂不当及卫生管理设备不良所致,并认定受害女工为职业灾害受难者。与会团体也达成共识,要求全面检查台湾电子公司的工作环境,并要求内政部制定《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避免类似情形再度发生。
1972年10月28日,内政部勒令飞歌电子厂停工,要求雇主配合调查、照发员工薪资、支付伤亡者抚恤金,并改善工作环境。[3]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处检察官张登科也主动侦办调查,厘清飞歌公司有无刑事责任,并传讯供应化学溶剂给飞歌电子厂的厂商作证。[4][5]:72另一方面,飞歌公司一开始否认员工罹病系因溶剂中毒引起,直到各方调查结果都认定本案是职业灾害事故,才在政府压力下承诺改善工厂通风设备、更换溶剂种类、增聘驻厂医师及加强普及员工职业卫生知识等。
影响
飞歌事件爆发时,台湾仍以劳力密集产业为主,许多劳工都在制造厂工作,故飞歌事件爆发后立刻引发舆论哗然;在各方调查结果均指向飞歌电子厂工作环境与有机溶剂使用不当后,舆论纷纷要求政府改善劳工职业安全问题。当时除了飞歌电子厂外,还有日商美之美公司及三美电子厂发生女工中毒事件,导致人心惶惶。1972年11月11日,内政部召集全台湾电子公司负责人举行座谈会,以飞歌事件作为案例,要求各公司改善工作环境,并聘雇专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各电子公司负责人也建议政府,尽速制定职安法规,但不要过度干预厂商营运。
1974年,鉴于飞歌事件死伤惨重,立法院通过《劳工安全卫生法》,内政部也颁布《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等安全卫生规范,成为台湾现行职业安全法规的基础。在飞歌事件中导致女工中毒身亡的有机溶剂都纳入法令规范,台湾电子公司也慢慢以三氯乙烷取代有致癌风险的三氯乙烯作为工业除污剂。而立法院通过《劳工安全卫生法》时,也提出附带决议,要求政府尽速制定《劳动基准法》。可以说,飞歌事件不只促使台湾电子业改善劳工处境,也推动台湾职业安全制度变革,影响当代台湾劳工权益。
参考文献
- ↑ 陈正茂. Template:单双书号转换. 《台湾经济史》. 台北县: 新文京出版. 2010: 160. ISBN 9789862362976 (Chinese (Taiwan)).
- ↑ Template:单双书号转换. 《联合报》 (台北: 联合报系). 1972-10-23 (Chinese (Taiwan)).
- ↑ Template:单双书号转换. 《中国时报》 (台北: 中国时报社). 1972-10-29 (Chinese (Taiwan)).
- ↑ Template:单双书号转换. 《中央日报》 (台北: 中央日报社). 1972-10-25 (Chinese (Taiwan)).
- ↑ 引用错误:无效
<ref>
标签;未给name属性为林宜平
的引用提供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