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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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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是全國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聯繫書法界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1]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重要力量。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目錄

機構簡介

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設學術委員會、篆書委員會、隸書委員會、楷書委員會、行書委員會、草書委員會、篆刻委員會、刻字硬筆委員會、書法行業建設委員會、書法教育委員會、新聞出版傳媒委員會、女書法家委員會、國際交流委員會等13個委員會。

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內設機構有辦公室

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的主要任務是:貫徹文藝路線、方針、政策,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繼承和發揚中國書法藝術傳統,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深入生活、紮根人民,努力提高書法藝術水平。積極開展對會員的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不斷加強行業服務、行業管理、行業自律。舉辦書法展覽,組織書法創作與評選,開展書法理論研究與學術交流[2]。開展書法教育培訓,推動書法普及。依法維護書法家的創作成果和合法權益。積極發展文化產業,努力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廣泛團結書法家和書法愛好者,重視和支持群眾性書法活動,不斷發展和壯大書法事業,切實做好黨和政府聯繫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以及書法愛好者的紐帶和橋樑。

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加強同港、澳、台地區和各國書法界的聯繫,發展與各國同行的友好合作,為繁榮和發展中國書法藝術、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為世界文化和世界和平做出應有的貢獻。

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

第一條 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全國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聯繫廣大書法家、書法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習近平新時代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新生藝術規律,廣泛團結、組織全國各民族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國書法藝術事業,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藝術、學術和社會活動。

會 員

第四條 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書法家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全國性產業書協,凡贊成本會會章,並具備相應條件,可提出申請,報本會主席團審批,履行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香港中國書協會員集體參加香港中國書協活動,視同團體會員。

第五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書法藝術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質,符合入會條件,贊成本會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請,兩名本會會員介紹,經申請人所在的團體會員推薦,報本會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本會個人會員只隸屬一個團體會員。

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可提出入會申請:1、在創作上有較高水平;2、在理論研究上有較高成就;3、從事書法教育、編輯出版、組織工作有顯着成績或有突出貢獻。

第六條 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入會條件細則,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批語和監督的權利,有退出本會的自由。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招待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建設做出奉獻的責任。

第八條 本會會員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一定程序後,由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的處理。

任 務

第九條 本會以最廣泛地團結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繁榮書法事業為己任。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職責。

第十條 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十一條 繼承和發揚我國書法藝術的優秀傳統,堅持正確的發展方向,提倡藝術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認真組織「中國書法蘭亭獎」、全國書法展覽、國際書法展覽、中國書法節等各種形式類別的書法展覽或比賽,以及其他評獎活動。大力繁榮書法創作、開展書法理論研究,組織學術交流,加強編輯出版,推動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對成績突出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 重視、支持基層書法組織和群眾性書法活動,並以多種方式加強與各界的聯繫,促進書法藝術的普及與提高。

第十三條 根據國家政策,積極開展書法藝術的經營活動,加強基本建設,努力增強本會的整體實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為服務於會員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依據有關法律和本會章程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並建立相應權益保護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書法團體和書法家的聯繫與合作;積極發展與台灣地區以及海外僑胞中的書法組織、書法家的聯繫與合作,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完成祖國統一的大業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十六條致力於對外書法交流,加強與國外書法組織、書法家的聯繫,為繁榮書法事業、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為世界和平及進步事業貢獻力量。

組 織

第十七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和相關單位推舉產生,並根據情況確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同時作為代表該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後由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本會主席團確認。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駐會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執行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駐會的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不定期舉行,由主席團召集。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主席委託駐會副主席召集,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有對本會建設、榮譽職務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 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經 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國家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本會接受會員、名譽會員和海內外社會各界提供的資助。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本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本會所屬企業、事業的資產隸屬關係不得任意改變。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香港中國書法家協會簡稱「香港中國書協」,英文名稱是HongKong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縮寫為縮寫為H.K.C.C.A)。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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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