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行政長官」、「特首」),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此職位設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國殖民統治時期的「香港總督」一職,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腦的權責。由選舉委員會選出,國務院總理親自簽令任命,每屆任期五年,最多可連任一次。根據《香港基本法》[1],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目錄
職責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三十八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一千二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主要職責包括:
-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法律
- 簽署、公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
-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 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 任命或免去各級法院法官
- 任命或免去公職人員
- 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 主持行政會議
- 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六個月內產生。當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在出訪外國時,行政長官在多種情況下可以享受副國級的待遇。
歷任行政長官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舉行,會議上由400位推選委員會委員選出首任行政長官。結果董建華以320票擊敗楊鐵梁、吳光正和李福善當選。
2002年董建華取得762名選舉委員會委員的提名,自動當選連任。董建華完成了第一屆和第二屆部分任期。2005年3月12日,他在第二屆任期未完成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謂之「腳痛」)離職。按照《基本法》規定,由時任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理行政長官職務。
曾蔭權於2005年6月16日成為2005年行政長官補選中唯一一名候選人,因此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自動當選,完成行政長官第二屆餘下任期。
2007年3月25日行政長官選舉中,曾蔭權以649票對123票擊敗對手梁家傑,連任成為第三屆行政長官。
2012年3月25日行政長官選舉中,梁振英以689票當選,擊敗其他候選人唐英年(獲285票)和何俊仁(獲76票)。
2017年3月26日行政長官選舉中,林鄭月娥以777票當選[2],擊敗其他候選人曾俊華(獲365票)和胡國興(獲21票)。
視頻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 ↑ 林鄭月娥(女)以777票當選第五任香港特首(圖),鳳凰資訊, 201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