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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曼命令是個名詞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目錄

名詞解釋

馬克曼命令(Markman Order)是馬克曼程序產生的司法裁決。

馬克曼命令的前世今生

1996年4月2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馬克曼和POSITEK公司訴Westview器械公司和ALTHON事業公司案」做出終審裁決。

明確規定,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包括對權利要求中詞彙的解釋是法律問題,由法院管轄,而不是事實問題,不歸陪審團管轄。

此後,專門用於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的司法程序——馬克曼程序逐漸在美國各聯邦法院盛行。

新的判例法和法院指南已經大大拓展馬克曼程序使用的實體和程序規則,使之成為一個複雜、完備的司法程序。

在「PSC計算機產品公司訴Foxconn國際公司案」中,美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明確規定,除非有特別例外的合理藉口,法官必須用通用詞彙把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為相關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理解的形態,並重申了優先使用專利說明書、專利審查文件等內部證據解釋權利要求,另外也可使用詞典、論文、證人證言等外部證據補充解釋權利要求的原則。喬治亞州北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加州北區的聯邦地區法院、德克薩斯州東區的聯邦地區法院等頒發了書面的馬克曼程序指南。

具體而言,馬克曼命令是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美國法官解釋專利權利要求,確定其保護範圍的司法裁決。它是獨立的馬克曼程序所產生的司法命令,由於確定權利要求的含義,對侵權判決的結果有決定性作用,因此這是一步必走程序,是法官審理專利侵權案件的核心工作內容之一。在馬克曼程序中敗訴的當事人不能獨立於侵權裁決而對這個司法命令提起上訴,只能就根據馬克曼命令做出的判決提起上訴。

在馬克曼程序中勝訴的一方往往會向法官提起不審即判的動議。例如,被告在馬克曼程序中勝訴後,往往會要求法院不再開庭審理專利侵權問題,直接宣告被告不侵權,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一般會支持被告的動議,並做出對被告有利的不審即判裁決,從而了結專利侵權訴訟。

馬克曼命令的特點

第一,馬克曼命令解決的問題。它主要用於解釋專利的權利要求,確定其保護範圍。法官通過發起獨立的馬克曼司法程序對專利權利要求進行解釋。這個程序中,雙方當事人會提交馬克曼簡述書,向法官陳述主張,並組織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支持其主張。法院則會組織馬克曼聽證會,為當事人提供面對面的陳述與辯駁機會。

第二,做出馬克曼命令的時間。法官對發起馬克曼程序的時間享有自由裁量權,不取決於當事人的申請。一般情況下,馬克曼程序延續的時間也由法官自由決定。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官在審理臨時禁令動議的同時發起馬克曼程序,有的在侵權調查程序啟動前或者侵權審理程序啟動後發起馬克曼程序。不過,大部分案件在侵權調查程序啟動後、侵權審理程序啟動前發起馬克曼程序。馬克曼命令產生的時間一般在侵權調查程序啟動後、侵權審理程序啟動前。這個時候,雙方當事人往往已經支付昂貴的律師費和證據調查費用。一些完全支持被告主張的馬克曼命令實際上能夠證明:被告肯定不侵權。這樣,被告前期支付的律師費和證據調查費用等可能完全是一種浪費。因此,很多專家主張,專利侵權訴訟中,法官要儘早召開馬克曼聽證會,防止案件向縱深發展,浪費訴訟資源。但是,也有很多專家支持法官在昂貴的證據調查程序啟動後發起馬克曼程序,因為法官畢竟需要一段時間熟悉相關技術和案情。總之,馬克曼命令在整個專利訴訟進程中出現的時間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尚沒有普通法或者成文法對此有所限制。

第三,馬克曼命令對整個案件的影響力。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都認為,確定專利權利要求的含義幾乎就決定整個案件的命運了,因此,馬克曼命令一般決定整個案件的結果,而且它對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是整個專利訴訟的核心。在馬克曼程序中敗訴的一方當事人不能單獨就馬克曼命令提出上訴,勝訴的一方則一般會向法官提起不審即判的動議,使案件在不需開庭審理侵權問題的情況下就出現司法結論。在馬克曼程序中,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方會對權利要求中具體詞彙的含義,以及整個權利要求的含義提出自己的主張,同時,極力駁斥專利權人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如果被告方在馬克曼程序中取得勝利,那麼,從保護範圍看,專利權利要求將無法覆蓋被告方的產品和方法。繼續開庭,甚至組織陪審團開庭審理侵權問題就會變得多餘。因此,如果被告方提出不審即判的動議,法院一般會支持其請求。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