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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萊塔議會

來自 搜狐 的圖片

本名 馬萊塔議會

國家 馬耳他

英語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Republic of Malta

馬萊塔議會(英語: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f the Republic of Malta,馬耳他語:Il-Kamra tar-Rappreżentanti tar-Repubblika ta』 Malta),是馬耳他國家最高立法機構。 [1]

目錄

簡介

馬耳他議會實行一院制,稱眾議院,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為馬耳他共和國最高立法機構。

馬耳他議會由總統和眾議院組成,總統除擁有行政權外,還有權任命議會多數派獲最多支持的議員擔任總理並組閣,議會是馬耳他共和國最高立法機關,監督政府工作,政府對議會負責。

議會簡史

馬耳他議會的歷史以馬耳他人民兩個階段的憲法鬥爭為特色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先是自19世紀初淪為英國殖民地至20世紀上半葉謀求英國殖民地式的代議機制,後是爭取建立擁有自己主權議會的獨立自主國家。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馬耳他面臨嚴重的經 濟和政治危機,與英國矛盾激化。1919年6月7日,首都瓦萊塔爆發著名的反英暴動,迫使英國於1921年頒布《阿梅里—米爾內爾憲法》,規定馬耳他國家管理權分屬兩個政府:一個是「馬耳他政府」,主要管理純粹當地性事務;另一個是「馬耳他皇家政府」,管理「專門事務」(指國防、鑄幣、移民和對外關係等),兩個政府在立法和行政上各自獨立。「馬耳他政府」向由立法大會和參議院組成的兩院負責。立法大會由32名民選議員組成;參議院由17名議員組成,其中10人選自教士、貴族、大學畢業生、商會和貿易聯合理事會成員,7人選自具備「特別才能」的人。兩院制構成了馬耳他歷史上第一個議會,選舉實行單一可轉移選票的比例代表制。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馬耳他人民要求獨立的呼聲日益高漲,隨後英國於1947年9月頒布馬耳他1947年憲法,規定繼續實行兩府政治,分稱「內務府」和「總督府」。「內務府」實行眾議院一院制,由40名議員組成,任期4年;「總督府」內設樞密院,由提名理事會和總督、部長組成的執行委員會組成。1947年憲法確立了全民投票原則,首次給予婦女投票權。但馬耳他人民對實行兩府政治強烈不滿,罷工與暴動時有發生。1959年1月,英國宣布廢止1947年憲法,並於1961年給予馬耳他更大的自治權。經過談判,時任馬耳他國民黨政府在1964年同英國就馬耳他出台新憲法達成協議,英國同意馬耳他於1964年9月21日獨立,實行新憲法,並保留總督。

1966年,馬耳他舉行獨立後首次大選,國民黨繼續執政。1971年,工黨贏得第二次大選,並於1974年12月13日修改憲法,宣布成立馬耳他共和國,總統為國家元首。此後,該憲法幾經修改並沿用至今。馬耳他共和國憲法規定,馬耳他議會實行一院制,稱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政府由議會多數黨組成。馬耳他議會基本規則效仿英國下議院,亦有其本土特色 [1]。

議會地位

馬耳他共和國憲法規定,議會由總統和眾議院組成,如遇戰爭等特殊情況,每屆任期可延長,每次延長12個月,最多不得超過5年。總統除擁有行政權外,還有權任命議會多數派獲最多支持的議員擔任總理並組閣、根據總理提名任命議員為政府部長和議會國務秘書、任命反對黨領袖、指定議會開會時間和地點、宣布議會閉會和解散、在議會宣讀政府施政綱領、頒布赦免令等。總統還擔任司法管理委員會主席。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監督政府工作,政府對議會負責。議會法案須經總統簽批後方能成為法律。總理和議長須定期向總統報告各自工作。最高司法機關高等法院獨立於議會和政府,屬於執法機關。關於議員是否有效當選、議員空缺席位或被要求停止行使職能、非議員是否有效當選議長或當選後空缺職位等問題均提交憲法法院並據現行法律判決。

參考來源

  1. 馬萊塔議會, 搜狐,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