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活動
體育運(活)動(Sports activities)是對於所有有組織或無組織參與,通過使用、維持或改進體能,為參與者提供娛樂的競技性身體運動的總稱。
- 世界上共有上百種體育運動,其形式多元,有的只需要兩人便可完成,有的則需要多人組隊完成。
- 體育運動通常被認為包含所有以體育家精神或身體協調能力為基礎的活動,諸如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大型體育賽事只允許滿足此定義的體育運動進入,諸如歐洲議會等其他組織也把一些不含身體運動要素的活動排除出體育運動的概念中去。
- 有一些具有競技特點,但缺乏身體運動的活動也被認為屬於運動,如腦力運動(mind sport)。
-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將西洋棋、圍棋、電競和橋牌都認定為是「真正的」體育運動,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總會則將5種無身體運動的項目認定為體育運動,不過被認定為體育運動的腦力運動仍然為數不多。
- 體育運動常會有一系列的規則或傳統,用以保證公平競爭、確保對於勝負裁決的一致性。
- 確定獲勝與否的可能是某一物理事件,例如射門得分或是首先跨過終點線,也可以是由裁判根據表現客觀或主觀性指標打分確定結果。
- 體育可以分為大眾體育、專業體育、學校體育、體育競技等種類。包括體育文化、體育教育、體育活動、體育競賽、體育設施、體育組織及體育科學等諸多要素。
- 體育活動形式多樣,不拘一格。可以是自由活動、也可以是有組織的遊戲活動,比如跳繩、打鴨子、老鷹捉小雞等等。
- 體育活動目的在於讓學生放鬆;體育課目的在於讓學生系統學習特定體育專案內容,並輔以實踐、考核方式的教學活動。
高雄市體育活動補助金額與限支用項目
- 高雄市體育活動補助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 一、各區性體育活動:每案最高新臺幣三萬元。
- 二、全市性體育活動:每案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 三、全國性體育活動:每案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 特殊體育活動經主管機關簽報本府核准者,得專案補
助,不受前項補助標準之限制。
- 第六條 前條補助款支用項目如下:
- 一、獎狀、獎盃、獎牌或獎品之購製費用。
- 二、租借場地、器材、保險、文宣及表演等費用。
- 三、交通、住宿、裁判、鐘點及誤餐等費用或其他雜支等。
- 前項第三款之誤餐費,不得超過每案補助金額之百分之
二十。[1]
體育活動不可疏忽的原因
- 一般來說,籌辦體育活動的人員,應做好以下幾方面,以保障活動參與者的安全:
- 提供安全的設施和用具。
- 訂立適當規則,向活動參與者清楚講解規則,並切實執行。
- 確保參與者身體狀況適宜參與該活動,並具備必要的技能和知識。
- 提供適切的指導和監管。
- 即使傷亡事件因活動參與者本身不小心而導致,主辦單位依然不能免責。
- 法庭會參考專業團體或政府部門就有關活動發出的指引或建議(例如教育局編印的《香港學校體育科安全措施》和《戶外活動指引》)或專家證人的意見,詮釋個別活動的「謹慎標準」,然後判定當事人是否有「疏忽」。
- 主辦單位的人員應曾接受適當的訓練,並熟悉有關體育活動的最新建議和指引。
- 「疏忽」不等於「不小心」,因為即使已盡量小心行事,亦可能未符合要求而構成「疏忽」。
- 籌辦體育活動時,主辦單位應竭力防止活動參與者遭遇不必要的危險。
- 若未有履行上述職責而導致傷亡,主辦單位會被控以「疏忽」罪。
- 在法庭上,判定「疏忽」罪的四項要素是:
- 是否存在「謹慎責任」(Duty of care)?
- 是否有履行「謹慎責任」?
- 是否有造成實際的損害或有可能造成損害?
- 損害的程度。[2]
目錄
參考來源
- ↑ 高雄市體育活動補助辦法 (PDF).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 2011-08-25 [2020-07-28] (中文).
- ↑ 體育活動中「疏忽」的概念. 香港中學. 2018-03-23 [2020-07-28]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