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臚寺卿
鴻臚寺卿
鴻臚寺卿,古代職官名。南宋、金、元不設,明清復置。秦曰典客,漢景帝改為大行令,武帝時又改名大鴻臚,主官為大鴻臚。北齊置鴻臚寺,後代沿置。《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典客,秦官,掌諸歸義蠻夷,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鴻臚。屬官有行人、譯官、別火三令丞及郡邸長丞。"《後漢書·百官志二》:"大鴻臚,卿一人,中二千石。……丞一人,比千石。"
目錄
基本信息
名稱 | 鴻臚寺卿 | 性質 | 古代職官名 |
朝代 | 明清 | 史料 | 《漢書.百官公卿表上》 |
職位由來
鴻臚寺,明清兩代掌管朝會、筵席、祭祀贊相禮儀的機構。明初設侍儀司,洪武九年(1376)改設殿庭儀禮司,三十年(1397)定設鴻臚寺。正四品衙門。設卿1人,左、右少卿各1人。下設主簿廳,主簿1人,典收發文移。其屬,司儀、司賓二署,各署丞1人,嗚贊4人,序班50人。司儀署典陳設、引奏。司賓署典少數民族及外國朝貢使臣。嗚贊典贊禮儀。序班典侍班、齊班、糾儀及傳贊。清順治元年(1644)沿置。乾隆十四年(1749),以禮部滿尚書兼管理大臣。下設滿、漢卿2人,滿、漢少卿2人,嗚贊滿14人、漢2人,學習嗚贊4人,漢序班4人,學習序班8人,滿、漢主簿2人,筆帖式4人,經承6人。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禮部。尋又分出。三十二年(1906)裁革,所屬事務歸併於禮部。
史料
《周官》:"大行人掌大賓客之禮。"秦官有典客,掌諸侯及歸義蠻夷。漢改為鴻臚。景帝中二年令: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國,大鴻臚奏諡、誄、策;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諡、誄策。中六年,改大鴻臚為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鴻臚,又更名其屬官行人為大行令。秦時又有典屬國官,掌蠻夷降者,漢因之。成帝河平元年省之,並大鴻臚。後漢大鴻臚卿一人,諸王入朝,當郊迎,典其禮儀,及郡國上計;余職與漢同。凡皇子拜王,贊授印綬;及拜諸侯,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鴻臚召拜之。王薨,則使使吊之及拜王嗣。魏及晉初皆有之。自東晉至於宋、齊,有事則權置兼官,畢則省。梁初猶依宋、齊,無卿名。天監以光祿勁勛為光祿卿,大鴻臚為鴻臚卿,都水使者為太舟卿、三卿是為冬卿。鴻臚卿位視尚書左丞,掌導護贊拜,班第九。陳品第三。後魏大鴻臚卿第二品上;太和二十三年,降為第三品。北齊鴻臚寺卿一人,掌蕃客朝會,吉凶弔祭;統典客、典寺、司儀等署令,丞。後周司寇有蕃部中大夫,掌諸侯朝覲之敘;有賓部中大夫,掌大賓客之儀。隋初鴻臚寺」卿一人,正第三品,統典客,司儀、崇玄等三署。開皇三年省並太常,十二年復舊。煬帝降卿為從三品,皇朝依焉。龍朔二年改為同文正卿,咸亨元年復曰鴻臚。光宅元年改為司賓寺卿,神龍元年復舊。舊屬官有崇元署,開元二十五年,敕改隸宗正寺。)少卿二人,從四品上。(後魏太和十五年,九卿各置少卿一人,第三品上;二十三年,降為正四品上。北齊因之。後周有小賓部下大夫一人。隋依北齊。龍朔、咸亨、光宅、神龍並隨寺改復。)鴻臚卿之職,掌賓客及凶儀之事,領典客、司儀二署,以率其官屬,而供其職務;少卿為之貳。煬帝加置少卿二人,降為從四品。皇朝武德中置一人,貞觀中加置二人。凡四方夷狄君長朝見者,辨其等位,以賓待之。凡二王之後及夷狄君長之子襲官爵者,皆辨其嫡庶,詳其可否,以上尚書。若諸蕃大酋渠有封建禮命,則受冊而往其國。凡天下寺觀三網及京都大德,皆取其道德高妙為眾所推者補充,上尚書祠部。凡皇帝、皇太子為五服之親及大臣發哀臨吊,則贊相焉。凡詔葬大臣,一品則卿護其喪事;二品則少卿;三品,丞一人往,皆命司儀,以示禮制也。
職能
鴻臚寺卿掌四夷朝貢、宴勞、中都祠廟、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可以說是古代的外交官。
著名人物
王道中,字致甫,號黃齋,祖籍永平府撫寧縣,遼東錦州人。太湖險遠,人多避差。正德九年第三甲第五十九名進士,授安慶府推官。有一人至縣,即令賠納,傾家蕩產,民甚苦之。道中至,親詣其所,婉曲曉諭,止令自納,民皆稱便。揚州府知府孫某,為御史張士隆劾奏,髒私巨萬。朝廷差給事中王俊民同清軍御史陳杰會勘,久之,未決。道中一勘即明,科道敬服,連章薦舉。時宸濠之變,餘黨未盡,緝奸細者往往濫及平民。道中查有髒仗旗幟,止坐四人,餘三百餘人盡釋之,人稱神明。正德十五年,升刑部主事。嘉靖二年,轉員外郎。三年升鴻臚寺右卿,轉左卿。十二年凡侍經筵,小心如一(康熙《撫寧縣誌》)。
《明世宗實錄》記載:"嘉靖三年七月甲子朔。丙子,升刑部署員外郎王道中為鴻臚寺右少卿。""嘉靖六年正月己卯朔。戊戌,升鴻臚寺右少卿王道中為本寺左少卿。""嘉靖十一年三月庚戌朔。乙亥,先是上御殿,傳臚,諸進士皆集闕門,一序班謬傳令儒服,首名林大欽及諸進士不服進士巾袍者百餘人,次名孔天胤以更服止掖門外,詔問狀。鴻臚卿王道中以為禮部失於曉諭,上切責部臣,奪司官俸一月。禮部言已嘗先期揭示,實以序班妄傳,遂致錯誤。道中乃欲曲庇屬官,厚誣本部,非朝廷設官相臨之體,詔道中對狀,切責而宥之序班孫士約等,下法司逮問,大欽、天胤等俱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