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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县城市管理局

县城市管理局会议原图链接来自 搜狐 的图片

鹿邑县城市管理局鹿邑县政府的职能部门,2017年6月30日,鹿邑县城市管理局正式揭牌成立[1]

目录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兴国县城区综合管理规定和城区市容市貌管理办法,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园林绿化、亮化、美化管理办法,市政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以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根据县委、县政府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文明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并对各乡镇开展创建文明卫生圩镇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评。

3、负责组织搞好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和创建文明卫生城市工作,并对各单位有关管理和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4、开展创建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文明素质,组织城市大卫生环境整治,提高城区环境质量。

5、会同交警部门制定车辆停放点、场建设规划,具体划定车辆停放点、场,并负责对车辆定点停放进行监督管理。

6、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区摊点布局规划,管理店外经营、场外交易;并负责审批城区各类展销、咨询活动等临时占用城区公共场所和监督管理其活动。

7、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城区广告、招牌及宣传制品指示标志等的设置、悬挂、张贴或安放。

8、负责监督管理城区道路开挖行为和城区洗车场(点)的设置,并对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在城区搭建建筑物及临时篷亭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9、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区内临时建筑,建筑工程围场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城区内不文明施工行为

10、负责监督管理供电、供水、通讯、广电等部门对“跑、冒、滴、漏”现象的处理和架设空中管线及地埋管线作业。

11、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市政建设与维护,城区园林绿化[2]和美化亮化工程建设与维护,查处破坏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美化、亮化、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违规行为。

12、会同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城区内污水、油烟排放及噪音污染,会同建设及交通部门监督管理城区内建筑余土调运和流散物体运输。

13、负责组织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区内各类小区的物业管理。

14、负责划定城区公交线路及公交车辆停靠台(站),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15、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本系统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内部审计、职工教育培训以及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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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局
城市管理局宣传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