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十年 (中華民國)
黃金十年,又稱十年建設、十年建國、南京十年,是指國民政府從1927年4月18日定都南京[1] ,到1937年11月20日遷都重慶期間的中國1930年代。1928年國民革命軍北伐結束後,中國國民黨領導國民政府統一中國,開啟中華民國一段罕有的短暫盛世,各方面建設發展被譽為「黃金十年」。從1929年到1941年期間GDP年平均增長率為3.9%,人均GDP年增長率為1.8%。
目錄
經濟
工商業發展
1928年,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使用度量衡制和國際標準接軌。當時中國針織、絲織、染織、印染、毛紡織等輕工業發展長足,產生了一批新興行業,如電器用具工業、電機工業、染料工業、酒精工業、酸鹼工業等等。
1931年至1936年間,中國工業成長率平均高達9.3%。雖有內憂外患,中國經濟還是得到長足發展,不計東北,全國工業增長率達8%以上,社會經濟呈現快速上升趨勢。1936年,中國工農業產值達近代以來最高水準,其他各項現代化制度也都粗具雛形。這時期中國電力業年平均增長9.4%;煤礦業為7%;水泥業為9.6%。1927年至1936年間,交通增8.4%至17.1%,工業增5.6%。但是,造就「黃金十年」,主要是靠機制麵粉業、紡織業、火柴業這三大行業以兩位數水準高速增長,而當時對國家強大更具重大作用的鋼鐵製造業、機械製造業等發展較慢。實際上,當時中國處於農業社會到工業社會過渡階段,占中國當時GDP很大比重還是靠龐大農業人口進行農業和手工業,中國現代工業僅占GDP一成左右。
此外,中國當時雖有些許現代工業,但主要還是掌握在外國資本手中,其中日資占很大比重。到1936年時,外國在華工業投資不下29.2億元,加上鐵路和航運業,資本總額約有64.34億元。其中,日本在中國東北地區投資佔有很大比例,如不計東北,大約為28.43億元。經過1920年代至1930年代大規模投資,外國資本在中國工礦業中已經佔據壟斷地位,大體控制中國生鐵產量95%、鋼產量83%、機械採煤量66%、發電量55%。
據統計,1936年全國工礦業(不含東北)中,外國資本高達78.4%, 國家資本和民族資本家資本僅分占5.4 %和 16.2%。1936年,日本投資和貨款控制之產量,佔鐵礦總產量99.2%、生鐵產量96.8%(包括東北)。日資煤炭產量29%(英資為23%)。而地區差別也更為明顯,工業畸形集中在少數城市,以至在1938年失去武漢後,國統區鋼產量僅為戰前3%,電力14%,水泥5%,化學1%,棉紗1%,麵粉2%。
1934年1月,在中國國民黨四屆四中全會上,蔣出要將國民經濟中心逐漸西移。1935年10月10日,蔣發表國民經濟建設運動之文告。11月,國民政府發起「國民經濟建設運動」。1936年6月,國民經濟建設委員會成立。1936年,中國資本主義發展水平有明顯提高,據統計,中國工農業生產總值已增加到306.12億元,其中工礦業總產值約為106.89億元,佔工農業總產值35%;農業總產值為199.23億元,佔工農業總產值65%。工礦業產值上升,農業產值比重下降,是中國資本主義經濟得到發展標誌之一。
財政
1928年6、7月間,國民政府宣布與各國本平等互惠原則重訂新約,此後一年間,與各國所改訂之新約以通商條約和關稅自主條約為主。
整頓財政
國民政府財政部長宋子文決定在召開全國財政會議之前,先行召開全國經濟會議,企圖通過兩會來確立財政體制和制定各項財政經濟政策。
1928年6月下旬,全國經濟會議在上海召開。出席會議約有70人,是中國銀行界和工商界頭面人物及財經問題專家和學者,約有45人是中央和各省市政府代表。工商界代表中有70%是江蘇和浙江籍。會議主要目的是要研究解決國家財政困難之措施與計劃。因此,宋子文向會議提出財政部之方案,包括限制軍費開支、編制預算、建立強有力中央銀行、取消銀兩制、建立中央造幣廠和裁撤厘金等。會議對宋之方案原則上贊成。宋子文提出之財政部理財計劃,通過全國經濟會議,取得江浙資產階級支持。
1928年7月上旬,宋在南京召開全國財政會議,主要是全國各省市財政廳長及負責執行財政計劃職責之國家與地方官員參加。宋直接提出解決財政困難之方案,歸結為兩點:一為限制軍費開支,二為編制全國預算。
1928年8月,中國國民黨召開二屆五中全會,宋向全會提出《統一財政確定預算整理稅收並實行經濟政策財政政策以樹立財政基礎而利民生建議案》,並說明全國經濟、財政兩會議所通過之計劃。五中全會認為有迅速設立預算委員會之必要,決議應交國民政府即行組織。
1928年,國民政府公佈審計法,規定審計職權和審計方式。是年中國海關收入約為關平銀8,233.2萬兩,比1927年增加關平銀1,359.7萬兩。
改革海關行政
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時,海關總稅務司一職由易紈士(Edwards)代理。財政部長宋子文對易非常不滿。他訓令易紈士,「自本年(1928年)一月份起,將逐月收支數目,及還本付息數,每項匯兌率並結存各款數,存何銀行,分別列表造冊具報,以憑稽核」。
1928年1月,財政部得知蕪湖海關英籍稅務司賈士(Gards)違背命令,擅放鹽斤,並藉故恫嚇封關,部長宋子文認為是「蔑視政府,濫用職權」,立即決定撤換賈士,另委西班牙籍馬悌(Macti)繼任。另外訓令其他各關稅務司:「如有不遵政府命令,越權瀆職情事,本部職權所在,決當嚴予懲處,不稍寬縱。」
1929年1月,任命梅樂和(Maze)為海關總稅務司,取代易紈士。
關稅自主
1928年7月25日,宋子文與美國駐華公使馬慕瑞在北京簽訂《中美關稅新約》,美國第一個同意中國關稅自主。10月,宣告關稅自主。11月,美國首先承認關稅自主,各友邦均贊同,惟日本則極端反對。12月,第一次公佈海關進口稅則,確定7級進口稅率。
1930年2月1日起,國民政府宣佈將海關進口稅改為徵收價值較穩定之金單位。每一個海關金單位值純金0.1866公毫。從此,中國對庚子賠款及若干外債償付本息,可直接使用海關稅收(關金劵)償還,無須再用銀兩折算各國金幣還債。國際銀價漲跌對中國財政和稅收影響因而減少。
1930年底,制定新進口稅則,使最高稅率由22.5%提高到50%。1931年,廢除厘金,中國收回關稅自主權:進口稅從1929年之4%增至1930年之10%,1934年又達25%費正清編。1933年5月22日,公佈國定進口稅則,將最高稅率提高到80%,遭到日本反對。
中國徵收貨物統稅,在實行關稅上力爭自主:1928年到1934年,先後和外國政府多次談判,通過四次關稅改革,使海關關稅大為提高,顯著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大大改善十年建國初期財政緊絀劣勢。
金融
建立國家金融機構
1927年10月25日,國民政府制定《中央銀行條例》19條,規定「中央銀行為特許國家銀行,在國內為最高之金融機關,由國家集資經營之」,並設籌備處於上海。1928年10月8日,國民政府修訂《中央銀行條例》為20條,由國民政府撥款2,000萬元。11月1日,中央銀行成立,總行設於上海。
1928年,前身為清政府大清銀行之中國銀行有資本2,000萬元,國民政府將其總管理處由北京遷往上海時,即修改其銀行條例,將資本額定為2,500萬元。新增之500萬元就是強加入之「官股」。交通銀行有資本1,000萬元,國民政府將其總行由北京遷往上海時,即頒佈該銀行條例,將資本額定為1,200萬元。交易銀行原有資本1,000萬元,新增之200萬元也是強加入之「官股」。實際上,國民政府只交100萬元。中央銀行之設立,取銷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在北京政府統治時期曾經享有代理國庫之特權。國民政府國家資本滲透到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
1933年,為挽救國民政府財政窘迫之情況下,孔祥熙受命接任中央銀行總裁及財政部長。
1935年初,孔開始面臨新財政危機,美國白銀政策威脅孔所施行之赤字財政政策。在此情形下,中國銀行總經理張公權反對孔之赤字財政政策,且在財政危急時,中國銀行與交通銀行聯合拒絕以財力支援孔,使孔很惱怒。
1935年3月23日,孔突然宣佈,政府將要對中國銀行與交通銀行實行管制,要求兩行增發股票,要把兩行之控制權交給政府。配合索取控制權,國民政府同時發行1億元以關稅為擔保之金融公債,作為購買新股資金。起初,孔企圖使中國銀行資本股額變為國家資本佔30萬股,私人資本佔20萬股,每股100元,但江浙資本集團反對。經過討價還價,最後是國家與私人資本各佔20萬股,使資本總額達到4000萬元。在向中國銀行與交通銀行強行增資同時,孔宣佈由宋子文接任中國銀行董事長和總經理(後來為拉攏江浙資本集團,宋子文只任董事長,總經理由江浙資本集團之宋漢章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