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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興國(1954年10月-),浙江象山人。男,漢族。1972年11月參加工作,197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共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曾任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代書記兼天津市人民政府市長。2016年9月10日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黃興國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2017年1月4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送司法機關。

目錄

浙江

1972年11月起,在浙江省象山縣工作,任曉塘公社團委書記、黨委副書記。1973年11月,任共青團縣委副書記。1976年11月,任中共金星公社黨委書記。1982年12月,任中共象山縣委宣傳部部長。1984年1月,任中共象山縣委副書記。1985年9月,任中共象山縣委書記。

1989年7月,任中共台州地委副書記。1990年9月,任中共台州地委書記。1994年9月,任中共台州市委書記(其間:1995年9月至1996年7月,在中共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年8月,任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1998年1月,任浙江省副省長(其間:1995年9月至1998年7月,在中共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1998年11月,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在時任省委書記習近平手下主政寧波一年時間。

天津

2003年11月,任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其間:2001年9月至2004年8月,在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2007年6月,任中共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2007年12月,任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代市長,次月被任命為市長

2014年12月,任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發生危化品倉庫爆炸事故,造成嚴重後果,其表示要對事故負起主要責任。

2016年1月12日的《天津日報》報導,中共天津市代理市委書記黃興國,在8日和11日的市委常委會議上強調,「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這個核心」,主動「向習總書記看齊」。

2016年9月黃興國落馬時,已經代理中共天津市委書記達20個月,擔任市長8年零8個月。

落馬

中央巡視組第二次巡視天津結束後第12天,2016年9月10日22點30分,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黃興國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9月9日他分別於上午和下午出席了一場公開活動[1],黃興國是繼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天津市原副市長尹海林之後落馬的第三位天津高官,以及落馬的第十位第十八屆中央委員,也是中共十八大以來首位落馬的直轄市黨政一把手、改革開放以來代理黨委書記時間最長的官員。據報道稱,黃興國落馬可能涉及家族腐敗,首當其衝的或是其弟黃興常、黃興榮。9月13日,中共中央決定,湖北省委書記李鴻忠調任天津市委書記,黃興國不再代理天津市委書記,免去其市委副書記、常委、委員和市長職務。

2017年1月4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黃興國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據澎湃新聞網報道,黃興國有4個弟弟,分別為黃興常、黃興方、黃興余、黃興榮,這些胞弟利用兄長的權力涉足機械、建築房地產海洋經濟等多個領域來聚斂財富。

2017年8月9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黃興國案。1994年至2016年,黃興國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等職務上受賄人民幣4003萬餘元,黃興國進行最後陳述並表示認罪悔罪。

2017年9月25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鑑於黃興國到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良好,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贓,並揭發檢舉他人犯罪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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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