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中國的經濟術語。
世界三大漢語詞典分別是中國大陸的《 漢語大詞典[1]》(共13冊,5.6萬詞條,37萬單詞)、中國台灣的《 中文大辭典 》(共10冊,5萬詞條,40萬單詞)以及日本的《 大漢和辭典 》(共13冊,4.9萬詞條,40萬單詞)。漢字是記錄漢語的文字[2],它已有六千年左右的歷史,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
目錄
名詞解釋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下稱Incoterms)的宗旨是為國際貿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貿易術語提供一套解釋的國際規則,以避免因各國不同解釋而出現的不確定性,或至少在相當程度上減少這種不確定性。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這就會引起誤解、爭議、和訴訟,從而浪費時間和費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於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則,名為Incoterms1936,以後又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現在則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展。
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涵蓋的範圍只限於銷售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中與已售貨物(指"有形的"貨物,不包括"無形的"貨物,如電腦軟件)交貨有關的事項。
關於Inco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一個是常常認為Incoterms適用於運輸合同而不是銷售合同。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
首先,正如ICC一貫強調的那樣,Incoterms只涉及銷售合同中買賣雙方的關係,而且,只限於一些非常明確的方面。
對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考慮那些為完成國際銷售所需要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係當然時非常必要的。完成一筆國際貿易不僅需要銷售合同,而且需要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和融資合同,而Incoterms只涉及其中的一項合同,即銷售合同。
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舉例說明,賣方同意在合同中使用CFR和CIF術語時,他就只能以海運方式履行合同,因為在這兩個術語下他必須向買方提供提單或其他海運單據,而如果使用其他運輸方式,這些要求是無法滿足的。而且,跟單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也必然將取決於準備使用的運輸方式。
其次,Incoterms涉及為當事方設定的若干特定義務,如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或將貨物交運或在目的地交貨的義務,以及當事雙方之間的風險劃分。
另外,Incoterms涉及貨物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證明各項義務得到完整履行的義務。儘管Incoterms對於銷售合同的執行有着極為重要的意義,但銷售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許多問題卻並未涉及,如貨物所有權和其他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後果以及某些情況下的免責等。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無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銷售合同所需訂入的標準條款或商定條款。
通常,Incoterms不涉及違約的後果或由於各種法律阻礙導致的免責事項,這些問題必須通過銷售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和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Incoterms一直主要用於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術語。然而,有時Incoterms也被用於純粹國內市場的貨物銷售合同中。在此情況下,Incoterms中的A2、B2以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當然就變成多餘了。
A1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為貨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和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並辦理貨物出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B3運輸合同與保險合同
a)運輸合同 無義務。
b)保險合同 無義務。
A4交貨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約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類貨物的慣常時間,在指定的地點將未置於任何運輸車輛上的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若在指定的地點內未約定具體交貨點,或有若干個交貨點可使用,則賣方可在交貨地點中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交貨點。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和A7/B7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按照下述規定承當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及 由於買方未能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負擔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到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6費用劃分
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之時起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及 在貨物交給買方處置而買方未受領貨物或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相應通知而發生的任何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及 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 買方必須償付賣方按照A2規定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有關貨物將於何時何地交給買方處置的充分通知。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確定在約定的期限內受領貨物的具體時間和/或地點時,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無義務。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買方必須向賣方提供已受領貨物的適當憑證。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查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按照賣方在訂立合同前已知的有關該貨物運輸(如運輸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合同所指貨物通常無需包裝)。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包括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
A10 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其取得由交貨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出口和/或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要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B10 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給予協助時所發生的費用。
參考文獻
- ↑ 中國漢字博大精深,作為中國人的你知道有多少個嘛?,搜狐,2022-08-14
- ↑ 漢語的發展史,你了解多少:你真的會說漢語嗎?,搜狐,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