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名詞解釋
《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The York Antwerp,2004),最近的一次修訂是國際海上保險聯盟(貨物保險人)對《199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不滿,認為共同海損範圍太廣,理算過於煩瑣,於1999年正式向國際海事委員會(CMI)提出要求修改規則,但船東和理算師反對。國際海事委員會(CMI)成立專門工作組再次修改該規則。在2003年5月31日至6月4日的國際海事委員會第38屆大會通過了《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由四組不同性質的條文組成,全文共32條,擴大了船方的賠償額,減少了貨方的共同海損分攤。修改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1)規則六將大部分救助報酬排除在共同海損之外;(2)規則十一規定船舶在避難港停留期間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不得確認為共同海損;(3)規則十四將臨時修理費用確認為共同海損,應減除船方的節省;(4)規則二十規定共同海損費用不給予手續費;(5)規則二十一規定採用浮動年利率計算利息;(6)規則二十三增加了索賠共同海損分攤請求權的時效規定。《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不是強制性的,它只有在合同規定時才適用。該規則每次修改都不廢止舊規則,有關方面可在1974年、1994年和 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三者中選擇使用。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不是國際公約,而只是一種國際貿易慣例規則,但由於它在很多問題上基本統一了歐美各國海損理算的做法,並曾取得國際法協會的認可,因此已被國際海運、貿易和保險界所接受,在海洋運輸提單、租船合同和保險契約中約定採用,目前,它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國際上凡是載運國際貿易商品的海輪發生共同海損事故,一般都按照《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
解釋規則
共同海損理算,適用下列規則,凡與這些規則相牴觸的法律和慣例都不適用。
除首要規則和數字規則已有規定者外,共同海損應按字母規則理算。
首要規則編輯本段回目錄 犧牲或費用,除合理做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補償。
規則A
1) 只有在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財產脫離危險,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犧牲或支付特殊費用時,才能構成共同海損行為。
2)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應按下列規定,由各分攤方分攤。
規則B
1)如果船舶拖帶或頂推其他船舶而它們都從事商業活動而不是救助作業,則處於同一航程之中。
如果所採取的措施是為了使這些船舶及其貨物(如果有)脫離共同危險,則應適用本規則。
2)如果一艘船舶只要脫離其他船舶便能獲得安全,則同其他船舶不處於共同的危險之中,但如果脫離本身是共同海損行為,則共同航程繼續存在。
規則C
1)只有屬於共同海損行為直接後果的損失或費用,才應作為共同海損。
2)環境損害或因同一航程中的財產漏出或排放污染物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不得認作共同海損。
3)不論是在航程中或其後發生的滯期損失、行市損失和任何因遲延所遭受的損失或支付的費用以及任何間接損失都不得認作共同海損。
規則D
即使引起犧牲或費用的事故,可能是由於航程中某一方的過失所造成的,也不影響要求分攤共同海損的權利,但這不妨礙非過失方與過失方之間就此項過失可能提出的任何索賠或抗辯。
規則E
1)提出共同海損索賠的一方應負舉證責任,證明所索賠的損失或費用應作為共同海損。
2)所有提出共同海損索賠的關係方應於共同航程終止後十二個月內將要求分攤的損失或費用書面通知海損理算師。
如不通知或經要求後十二個月內不提供證據支持所通知的索賠或關於分攤方的價值的詳細材料,則海損理算師可以根據他所掌握的材料估算補償數額或分攤價值。除非估算明顯不正確,否則不得提出異議。
規則F
凡為代替本可作為共同海損的費用而支付的額外費用,可作為共同海損並受到補償,無須考慮對於其他有關方有無節省,但其數額不得超過被代替的共同海損費用。
參考文獻
- ↑ 中國漢字是怎樣起源的?源始於殷商?文字有600年的歷史?,搜狐,2022-09-15
- ↑ 揭秘中國最古老的文字是來源圖畫還是記號?,搜狐,2017-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