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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T模式是一個專用名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目錄

名詞解釋

BOOT模式,即建設-擁有-運管-移交,這種方式明確了BOT方式的所有權,項目公司在特許期內既有經營又有所有權。一般說來,BOT即是指BOOT,這一模式在內容和形式上與BOT沒有不同,私人企業對設施並不擁有所有權,特許專營期限屆滿,又把設施移交給政府,實現政府對設施的實際所有權。

BOOT模式的解讀

BOOT模式由BOT方式演變而來,相比BOT模式,BOOT多了一個O,也就是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保證公益性的約束條款),主要目的是政府允許項目公司在一定範圍和一定時期內等條件下為了融資而將項目資產抵押給銀行,以獲得更優惠的貸款條件,從而使項目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價格降低,也為了在經營期項目資產管理主體更加統一和規範,但特許期一般比BOT稍長。

BOOT模式的特點和優勢

BOOT模式最顯著的特點在於項目設施建成後歸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所有,與BOT模式相比,在相同投入條件下,運用BOOT模式運作的項目,對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而言,除運營價值外,又增加了產權價值。基於對項目設施的產權(所有權),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可以將項目設施設置抵押,為項目融資提供了更多的增信手段。

PPP項目前期操作時由政府方開展項目的可研、立項、用地審批等工作,項目落地後由項目公司作為項目建設主體,因前期建設手續均在政府方名下,需要辦理建設手續的變更。按照現行項目建設制度,項目公司辦理項目建設手續時,項目立項、土地使用權等主體需要與項目主體保持一致,在項目土地使用權不在項目公司名下的情況下,實踐中則面臨項目建設手續變更的障礙。如果採用BOOT模式運作,項目資產產權屬於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要求項目用地使用權應辦理至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名下,這樣保持了各類主體的一致,項目公司辦理建設手續時不會面臨上述障礙。

因BOOT模式比BOT模式增加了「擁有」內涵,採用BOOT模式的項目合作期限一般比BOT長,項目公司可以擁有更長時間的項目運營權,進而獲得更多的經營收入,在需要政府補貼的情況下,項目自身經營收入的增加可以相應減少政府補貼的額度。

在政府方對項目公司出資的項目中,如果採用BOOT模式,為實現項目公司對項目資產的所有權,需要項目公司擁有項目土地使用權,這可以通過政府方以土地使用權出資,把土地使用權辦理至項目公司名下來完成。如此操作,一方面避免了採用不含有「擁有」特點的模式所帶來的土地主體與項目建設主體不一致問題,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政府出資方式,一定程度上可減輕政府貨幣出資的支出責任。

BOOT模式的應用現狀

不同的模式所代表的項目私有化(社會資本或項目公司擁有)程度不同,含有「擁有」性質的模式代表的私有化程度較高,如BOO(Build—Own—Operate的縮寫,即建設—擁有—經營)代表的是一種最高級別的私有化,項目產權永久屬於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BOOT模式下項目設施產權也屬於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但這種產權是有期限的,合作期限屆滿後需要將項目(含產權)移交(轉讓)給政府,這種模式的私有化程度比BOO模式要低。而BOT、TOT、MC等模式,項目產權始終屬於政府方,不存在私有化的問題。PPP模式主要適用於涉及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在以公有制為基礎的體制下,對這些領域還是習慣於或傾向於非私有化,以保證對其實施有效管理和有力控制。這種因素造成了很多項目在初始設計時,基本上排除了BOO、BOOT這類帶有私有化屬性的運作模式。

此外,在《財政部關於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113號)所附的「名詞解釋」中,沒有關於BOOT模式的定義和解釋,在PPP綜合信息平台系統「運作方式」的選項中也沒有BOOT這種方式,為了入庫時便於填報項目相關信息,以及與財金〔2014〕113號文件要求的運作方式保持一致,實務操作中很多項目有意規避了BOOT模式。

以上原因造成了雖然BOOT模式具有自身的特點和優勢,但在我國這幾年推行的PPP項目中,採用BOOT模式運作的項目數量較少。

BOOT模式的適用性

BOOT系由BOT變形衍化而來,有自身的特點,實務中不應排斥這種模式的適用。需要將項目產權在合作期限內交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持有的項目,完全可以採用BOOT模式。

國家發改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規定「對於具有明確的收費基礎,並且經營收費能夠完全覆蓋投資成本的項目,可通過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等模式推進。要依法放開相關項目的建設、運營市場,積極推動自然壟斷行業逐步實行特許經營。」從該文件來看,BOOT模式適用於有經營內容、項目收益充足的經營性項目。

參考文獻

  1.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2.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