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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R理事會是ITER計劃與組織的最高決策機構,由七個成員方政府分別派出經各自外交部授權的4名代表(Representative)及根據會議需要的提名專家組成,其角色和職責與公司的董事會十分相像,即:從計劃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負責推動、指導和監督ITER組織為了實現既定目標所開展的活動。

目錄

機構簡介

需要指出的是,出席理事會[1]的各方代表團中,僅限持有外交部全權證書的代表們有權代表各方政府在會上發言,專家參會的主要目的是為出席會議的各方政府代表團提供諮詢及參考意見,在會上不享有發言的權利,且要受到具體會議議程安排的限制,不能出席一些敏感或重大議題的閉門會議。

理事會設有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由各方在現有理事會代表中提名並經理事會一致同意後產生。根據《組織協定》,除非另有決定,理事會每年分別在6月和11月召開會議,討論決定ITER計劃及組織的重大事項,也可應某成員方或總幹事的請求決定召開特別理事會會議。從ITER理事會的實際會議情況來看,出席會議的成員方代表團一般由副部長及以上級別的高官擔任代表團團長,團員來自各方的外交部、ITER計劃主管部門以及國內執行機構和聚變研究院所。

主要職責

根據《組織協定》規定,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有:

第一,總幹事的任命、更換及任期延長;

第二,必要時修訂ITER組織《職員管理條例》和《項目資源管理條例》;

第三,根據總幹事建議,決定ITER組織的主要管理結構和人員配備;

第四,根據總幹事建議,任命高級職員

第五,根據《組織協定》,任命財務審計委員會成員;

第六,根據《組織協定》,決定ITER組織管理評估(Management Assessment, MA)的工作範圍,並任命管理評估員;

第七,核准總費用分攤方案的調整;

第八,核准年度計劃和通過ITER組織的年度預算;

第九,核准ITER組織的年度賬務;

第十,通過年度報告;

第十一,批准締結國際合作協議或安排;

第十二,根據總幹事建議,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與信息擴散規則;

第十三,根據總幹事建議,批准為促進各成員方內部相關聚變計劃之間的合作所開展的工作,以及為促進這些計劃與ITER組織之間的合作所開展的工作;

第十四,根據《組織協定》,做出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加入本協定的決定;

第十五,決定是否提議由國際出口控制機構考慮將材料、設備和技術納入其控制清單,能夠制定支持和平利用和不擴散的政策;

理事會職責

上述主要事項以及《組織協定》中規定的其他內容構成了ITER理事會的職責,這些事項也構成了每屆理事會的會議議程,並根據會議需求於會前進行適當調整。從理事會實際召開的情況來看,討論的議題都是事關計劃和項目進展的關鍵議題。

《組織協定》中明確規定,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輔助機構,為理事會提供諮詢和建議。ITER理事會曾設有如下附屬機構:管理諮詢委員會(Management Advisory Committee,MAC)、科技諮詢委員會[2](Science and Technology Advisory Committee,STAC)、財務審計委員會(Financial Audit Board,FAB)、負責理事會日程事務的管理與協調的籌備工作組(Council Preparatory Working Group,CPWG)、出口控制與核不擴散工作組(Export Control and Non-Proliferation Working Group,ECWG)、知識產權工作組(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and Disseminiation of Information Working Group, IPWG)以及測試包層模塊項目委員會(Text Blanket Module Program Committee, TBM-PC)。而後,ITER理事會根據實際工程進展對附屬機構進行了調整,如:ECWG及IPWG在制定ITER出口控制與核不擴散、知識產權政策後,已經完成理事會交辦的任務,便從各方政府主管部門派員組成的工作組改為由ITER組織及各DA派員組成的工作層聯絡組;TBM-PC也根據實際工作調整,在完成了理事會交辦的一系列任務後,改為由ITER組織牽頭的工作組。

參考文獻

  1. 理事會及各崗位職責,豆丁網,2021-05-06
  2. 委員會組織機構及職責,道客巴巴,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