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察举制 ''' 是中国 [[ 古代 ]] 选拔官吏的制度,由 [[ 汉武帝 ]] 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确立。察举制不同于以先秦的世袭和后来隋唐的 [[ 科举 ]] 制,主要特征为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及选取人才,推荐予上级或者中央,被试用及考核后,再任命为官职。 定期的察举科目称为常科或岁举,如 [[ 孝廉 ]] 、秀才科;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要求贡举的为特科、制科或诏举,如贤良、文学、明经、有道等科。察举的对象,既有平民,也有现任的吏员。孝廉科是汉代最主要官员来源。
从察举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伦理道德为中心,注重声名取士。它的另一个特点是以荐举为主,考试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