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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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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知识产权.jpg|350px|缩略图|右|<big>知识产权</big>[https://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q_70,c_zoom,w_640/images/20181130/6c87be34830d4451a13a8a5cd8ce97b1.jpeg 原图链接][https://m.sohu.com/a/278790902_118060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和香港,则通常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ref>[https://www.wipo.int/treaties/zh/convention/summary_wipo_convention.html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1967年)提要],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ref>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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