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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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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島'''顧名思義,係指以人工建造等人為方式所建造[[岛屿]],例如[[填海造陸]]便為其中一種人工造島之方式。人工島的大小不一,或者擴大現有的小島、建築物或[[暗礁]],或者合併數個[[自然]]小島建造而成;有時則以獨立填海而成。
早期的人工島是浮島結構,建於水上,或以[[木|木製]]、[[石|巨石]]等在淺水建造。如新北市五股濕地圳邊公園便設置了人工浮島以改善水池之生態性。而現在的人工島則大多數為[[填海]]而成。
除了人所共知的現代印象外,人工島在世界各地也存在已久。其歷史最早可追溯至[[史前時期]]的[[蘇格蘭]]和[[愛爾蘭]]的crannog(古[[凱爾特人]]的[[湖]]上住所)、[[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密克羅尼西亞]][[南馬都爾]]的慶典中心,以及[[的的喀喀湖]]尚存的[[浮島]]。[[墨西哥城]]的[[阿茲特克人]]遺址[[特諾奇提特蘭]],在[[西班牙]]人抵達時是25萬人的根據地,座落在[[特斯科科湖]]中的自然小島。該湖四周是無數的[[Chinampa]]{{NoteTag|「Chinampa」一詞源自[[納瓦特爾語]]的「chinamitl」,意為「用藤條組成的方塊」,專指一種[[古中美洲]]的[[農業]]方式,在[[墨西哥流域]]湖床淺灘的肥沃的長形小耕地上種植作物。}}
而現今很多人工島都在市內的[[港口]]上建造,以提供和[[城市]]不相連的等殊地皮,或出讓予[[房地產]]。否則,人工島是難以在稠密的大城市容身的。[[日本]][[江戶時代]]的[[出島]]是前者的例子。該島建於[[長崎市|長崎]]一個[[海灣]],是[[歐洲]][[貿易|零售商]]的中心。[[鎖國政策]]時期,[[荷蘭]]人可以逗留日本,在出島進行有限度的貿易,而[[日本人]]除了公事以外則不能進入出島。同樣地,[[愛麗絲島]]位於[[美國]][[紐約市]]旁邊的[[上紐約灣]],前身是一個小島,主要填海而成,是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美國]][[移民]]隔離中心,用來阻隔被拒入境的患病或有知覺缺陷者逃到市區,並藉此遏止[[非法移民]]。[[加拿大]][[蒙特利爾]]的[[聖母島]](Île Notre-Dame),為[[1967年加拿大世界博覽會]]而建,最著名的人工島之一。
[[威尼斯人群島 (佛羅里達州)|威尼斯人群島]](Venetian Islands)位於[[美國]][[佛羅里達州]][[邁阿密灘]](Miami Beach)[[比斯坎灣]]。1920年代[[地產]][[景氣|蓬勃]]時期,隨着漲價效應,該島的房地產越建越多。地產泡沫爆破後,比斯坎灣損傷慘重,爛尾項目隨處所見。一家新興城市發展公司那時候正為一個名為{{link-en|Isola di Lolando|Isola di Lolando}} 的島嶼興建[[防波堤]],但無法在[[1926年邁阿密颶風]]和[[大蕭條]]時期經營下去。島嶼建造項目隨即腰斬。80年後,項目的混凝土樁基仍然屹立,另一項發展捲土重來。
==現代工程==
==政治地位==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人工島受到一定的[[法律]]承認<ref>[http://www.un.org/depts/los/convention_agreements/texts/unclos/closindx.htm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聯合國]]官方網站){{en}}</ref><ref>[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4/04/content_2784208.htm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新華網]]){{zh-hans}}</ref>。近岸設施和人工島嶼不應視為永久海港工程(第十一條),並在200[[海里]](370[[公里]])內隸屬最近的沿海國的管轄範圍(第五十六條)。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不具有島嶼地位,它們沒有自己的領海,其存在也不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界限的劃定;同時,只有沿海國有權建造人工島嶼(第六十條)。然而,在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公海]],任何「國家」可建造人工島嶼(第八十七條)。
一些[[私人國家]]在人工島主體上建立,[[西蘭公國]]、[[玫瑰島共和國]]就是典型的例子。
**[[朱美拉棕櫚人工島]]
*[[世界群島]],仿世界地形而建的人工群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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