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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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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无期徒刑和死刑为终身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七节对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 <ref>[http://www.64365.com/zs/704333.aspx 剥夺政治权利内容有哪些,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律图,2019-01-16 </ref> 。
===总则第三章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狱内服刑人员,当然具有政治权利。主要体现在具有选举权。《刑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其它3项内容,对于监狱内、监狱外正被执行刑罚的人员,受各项[[法规]]的资格限定条款而被剥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ref>[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1987-11/24/content_1481517.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国人大网</ref> 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所以,监狱内服刑人员、监狱外服刑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在村委会没有被选举权,也没有担任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视频==
<center>{{#iDisplay:g0917ppp9fr|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