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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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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一經定罪,可處14年監禁
*用非法手段獲取的物品
==購買贓物觸犯了贓物罪==
*陳姓男子買的汽車,是孫姓男子失竊的名車,陳姓男子並不是自己動手竊取這輛車,但觸犯了贓物罪。
*刑法上的贓物罪所保護的法益,是財產犯罪的被害人,對被侵害的財物有追返或回復的請求權。
*就刑法來說,竊盜、強盜、海盜、搶奪、詐欺、恐嚇、擄人勒贖、侵占等罪名,都是以謀取他人財產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目的,犯這些犯罪所得到的具體財物,統稱作「贓物」。
*刑法上的贓物罪並不處罰過失犯,所以要有犯贓物罪的故意為前提要件,也就是知道所接觸的物是贓物,還去進行有關的行為這才成立犯罪。
*贓物罪分為五種犯罪態樣:
**1. 收受: 收受贓物罪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的犯罪,在贓物罪章中是刑罰最輕的罪名,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要有收受贓物的故意,也就是明知他人交付的財物,是犯財產罪取得的財物。(2)要有收受贓物的行為,收受贓物,通常是指沒有對價關係的無償取得來說,像接受他人的贈與,沒有利息的消費借貸便是。
**2. 搬運 是指明知是贓物的物,將其移離原先存放的處所。。搬運則是犯財產罪得到財物,成為贓物後將其運離原先放置處所。處罰的刑度也應該較單純的收受贓物罪為高。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與以下要談的寄藏、故買贓物以及牙保贓物的行為一樣,都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寄藏 寄藏贓物是指明知他人所交付寄藏的物,已被定位為贓物,還是接受委託代為保管加以隱藏的意思。寄藏贓物,不問有沒有收取酬勞與寄藏的時間長短,只要代為收藏完畢,犯罪就告完成。
**4. 故買贓物 故買贓物是司法實務上最常見到的犯罪,買受贓物就是買受贓物,為什麼要在「買」字上面添個「故」字呢?司法實例上通常是以貪圖便宜,以與市值不相當的價格購買,作為認定的依據較多,案例中的陳姓男子,便是因此被判罪。故買贓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如果將故買得來的贓物轉賣他人,則是處分贓物的行為,不另成立其他罪名。
**5. 牙保 牙保是指居間介紹贓物的買賣來說。代賊銷贓便是典型的牙保贓物的行為。但也不限於介紹贓物的買賣,介紹典當贓物,也可以成立牙保贓物罪。
*與犯財產罪的人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的親屬關係的人,為了這些親屬而犯了贓物罪,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其刑」,也就是贓物的罪名雖然成立,可以不科處刑罰。這可以說是法律不外於人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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