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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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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法经.jpg|260px|缩略图|右|<big>法经</big>[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90814/1bacd08bb4f14c98aeed498a04b0bb60.jpeg 原图链接][https://www.sohu.com/a/333651224_120051558 来自 搜狐 的图片]]]
''' 法经 ''' [[ 中国历史 ]] 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 [[ 战国 ]] 时期著名的改革家 [[ 李悝 ]] 。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 [[ 魏国 ]] 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简介==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2011年及其之前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表述为“《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2012年起删去“封建”二字)。《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 李悝。他在魏国 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这是我国第一部有系统的封建 [[ 地主 ]] 阶级法典。
《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 [[ 法规 ]] 。《囚》是关于审判, 断狱的 [[ 法律; ]]; 《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 《杂》是有关处罚狡诈, 越城, 赌博, 贪污, 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立法目的==
《法经》是 李悝在相魏时编纂的。李悝虽然是法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但是其老师却是 [[ 孔子 ]] 的嫡传弟子 子夏。在孔子的弟子之中, [[ 子夏 ]] 精于“务外之学”,是“务外派”的代表人物,其思想核心主要是“重礼”和“博学”。李悝虽然跳出了其师的儒家门墙,但是却还是继承了其师的“重礼”思想。如《法经》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却又正式确认了与封建等级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诛”。从而表现了 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诛”,也是保护特权者的一项具体规定。按董说注云:“刑不上大夫,故诛左右。”以上种种无不反映了李悝在立法时思想深处受到的 [[ 儒学 ]] 羁绊。
[[ 史书 ]] 记载: 李悝相魏,“竭股肱之力,领理百官,辑穆万民,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汉书·艺文志》注曰:“(李悝)相 魏文侯,富国强兵”。由此可见,著《法经》是身为 法家代表人物的李悝在魏国实行变法改革的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从其内容上看,《法经》的指导思想就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再结合《法经》在《 杂律》中对于“逾制”等罪名的规定,可以看出《法经》反映了当时的 [[ 贵族 ]] 及新兴的封建士大夫的加强、维护其地位的意志。
==时代背景==
从产生的时代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法经》是 李悝为 [[ 魏文侯 ]] 师时编纂的,从李悝的生卒年月(公元前455年至公元前395年)可以推定《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而《 [[ 十二铜表法 ]] 》,是于公元前450年制定完毕,在公元前449年公布的。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虽处于同一时代,但由于两者所处 [[ 国家 ]] 的历史、 [[ 经济 ]] [[ 文化 ]] 等方面的不同,因此也在背景、渊源上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 [[ 奴隶制 ]] 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可以认定《法经》及《法经》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 [[ 自然经济 ]] 关系所制约的。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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