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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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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員''' (senator)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項,合眾國參議院議員由各州州議會選舉,每州選舉參議員二人,任期六年,參議員各有一票表決權。
*參議員于第一次選舉揭曉集合後應即儘量平均分為三組,第一組參議員任期應于第二年年末終了,第二組參議員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終了,第三組參議員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終了,俾參議員總數三分之一得於每二年改選一次;
**在任何一州議會休會期間,如因參議員辭職或其他緣由致產生缺額時,該州行政長官得於州議會召開下次會議補選前,任命臨時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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